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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营改增落地之(三)生活服务业开征增值税

 我爱莴苣 2016-04-01



摘要

 

 

 

详细内容

 

营改增目标和试点纳税人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作为国家要推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目标是扩大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优化税收制度、助推产业升级。但具体到每个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时刻关注营改增影响,并重点采取以下三方面工作作为应对:


  • 防范涉税风险。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确保不因税制变化而产生各类税收不遵从风险。与营业税相对简化的管理制度相比, 与营业税相对简化的管理制度相比,增值税在日常事项、纳税申报、专用发票方面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上的要求都更为复杂。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进项抵扣及发票风险,制定有效的税务内控制度,确保合规遵从。

  • 控制降低税负。对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来说,优惠政策适用、购进资产的时点、企业经营周期都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影响。增值税虽不反映在企业利润表的计算上,但仍会通过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对企业利润表产生影响。而价税分离的核算方式,也会使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各类附加税费等产生变化。因此试点纳税人需要合理充分利用政策,控制降低税负,全面考虑各项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测算整体税负变化,了解营改增对经营成果产生的综合影响。

  • 促进业务发展。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生活服务业中,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销项税额将不能通过抵扣的方式向下游环节转嫁。相关的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都应关注上述政策对商业谈判、定价策略产生的影响,通过合理的商业安排和议价,促进自身业务发展,提高本环节利润空间。

 

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业作为营改增后的新设税目,综合了原营业税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中的内容,主要是在非生产流通环节有突出个人消费属性的应税服务。《通知》规定,生活服务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如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为3%。原先按照财税[2011]110号文,生活服务业原则上全部适用简易计税,当时主要是从便于纳税遵从和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但此次《通知》改为一般计税方式,使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与生产流通较为紧密的服务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也对试点纳税人提出更高的遵从要求。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生活服务项目


《通知》规定,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此类服务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此未被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即使取得上述服务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鉴于同样易混为自用的小汽车、游艇却已在2013年被纳入抵扣范围,因此纳税人可以实时关注政策的后续变化。

另外,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如购进上述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照《通知》规定依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优惠

 

《通知》较完整保留了原营业税中生活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列举的文化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服务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通知》规定,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并按照相关计算方式缴纳增值税。由于生活服务业的应税项目主要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零售服务较多,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和销售模式的不断创新,零售行业中常会出现以“免费”、“零元”、“特价”为名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原缴纳营业税时,上述经营模式是否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存在不同理解。《通知》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关注后续文件与政策执行口径。

 

跨境应税行为


《通知》将生活服务业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纳入免税管理。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掌握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充分享受政策。

 

生活服务业业务分析


我们以下分析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所涉及的值得关注的操作要点和问题:


  • 酒店业

    - 酒店业纳税人的经营业务具有综合性、多元性的特点,不同业务的适用税率以及抵扣规定有所差异,具体详见附表。


    - 兼营和混合销售

     鉴于经营业务的复杂性,酒店业纳税人通常会面临兼营和混合销售问题。《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非生产、非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


    在实践中,兼营和混合销售仍有部分问题待明确,可能带来涉税风险。例如:如何界定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在一项销售涉及不同税率服务时,应按照税率较高的应税服务缴税,还是按照主要服务的税率缴税等。试点纳税人应关注后续文件与政策执行口径。

 

  • 餐饮服务

    - 提供餐饮服务与销售货物

    在餐饮服务业营改增之前,针对是否在现场消费,餐饮业纳税人需缴纳不同税种。在现场消费的,按照餐饮服务税目缴纳营业税,非现场消费的,按照生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通知》执行后,试点纳税人同时经营上述两种业务,应被界定为兼营,需要进行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此外,根据2013年17号公告规定,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虽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即适用3%简易计税方式。此规定在《通知》执行后是否仍沿用,试点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后续调整。


    - 购进农产品抵扣

    餐饮服务纳税人购进粮食、肉蛋、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践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农产品计算抵扣相关政策,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并遵守管理要求,确保合规、足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在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省市或行业,试点纳税人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抵扣方式。

 

  • 旅游服务

    《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适用差额征税的方式。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差额扣除时,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并合规申报,取得的扣除凭证为抵扣凭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教育服务

    《通知》规定,教育服务包括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根据《通知》注释范围的规定,除航空培训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外,其他各类形式培训均按照教育服务征收增值税。此外,除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外,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 娱乐服务

    根据原营业税规定,娱乐业中“歌厅、舞厅、 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5%-20%税率。《通知》执行后,娱乐服务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将使得经营上述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税负大幅度下降。原营业税的高税率带有一定调节消费的功能,营改增后,上述娱乐服务在未来是否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值得关注。

 

注意要点


《通知》将于5月1日正式执行,留给试点纳税人的应对期已十分紧迫。剩余一个多月的准备期内,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以下工作作为应对:


  • 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做好营改增前的一系列征管准备工作。包括补充完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发票申请、开票器具的发行与培训、各类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并按期申报缴税。

  • 全方位评估营改增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利润变化,分析进项税金对现金流及融资成本的影响;考虑部分生活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应对产品服务的定价机制做出修订。

  • 研究衔接方案,在进行税负有效性测试的基础上评估影响。经营业务较为综合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结合营改增兼营、混合销售等具体规定,调整商业合同条款模板。

  • 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修改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熟悉发票开具及领用存要求;了解抵扣期限等管理要求,确保取得的进项税额足额抵扣。

  • 关注营改增后续配套文件,跟进陆续出台的各类政策解释和操作办法,及时分析对本环节的影响作出应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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