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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只有一套房,法院照样拍卖它

 liang1976zz 2016-04-04

    □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 只有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3月1日,记者从新野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徐某夫妻,借人13万元后外出,无法联系,原告诉求偿还。但由于徐某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按相关在执行中应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该案陷入僵局。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法院最终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拍卖。该案也是我省执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

    案例|老赖只有一套房照样被执行

    据介绍,被申请人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杨某借款13万元,用于其电动车门市经营。后徐某夫妻二人外出,无法联系。无奈,杨某将徐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13万元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求。但徐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财产。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使得该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该案件中的原告杨某最终拿到了自己被拖欠4年之久的借款。

    解释|专家认为,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作为我省法院执结的首例“唯一房”执行案,此案对“老赖”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野县一些长期以“唯一住房”为理由,拖延履行债务的被申请人,在得知此案结果后,都主动与法院联系,提出要自觉履行义务,偿还所欠债务。

    去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施行,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该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去年5月5日,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专家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相关链接

    唯一住房三种情形不豁免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线索提供侯祎斌齐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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