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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型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认定[精品资料]

 danasu 2016-04-05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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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交通事故中~对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判断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故意~本文中将结合案例讨论。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主观认定

     作者简介?杨建平~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娟~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D924A1009-0592:2013;12-075-02

     一、问题的提出

     简要案情?余某驾驶小型客车从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后转弯进入马路双实线欲左转~此时~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驶来~余某停在十字路口马路中心点附近让行~此时~该大型客车与自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左转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重伤~后该客车又与停在道路西侧临时停车位的由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的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余某因没有与任何车辆发生碰撞~遂驾车驶离现场~于次日下午被查获。后经交警认定余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遮挡视线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法院判决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万余元。

     本案中余某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争议~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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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3号;第二条第2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无碰撞情形下交通肇事中主观心态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至少存在过失~在事故后也是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本案例中在没有任何碰撞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15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认定疏忽大意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同时是否应当预见也是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及客观的环境以及客观结果对行为人行为的要求综合判断。

     具体到认定疏忽大意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驾驶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预见的内容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不是违章行为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等。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存在相互之间碰撞和两者之间不存在碰撞但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豏~对于发生碰撞的情形下~不难认定驾驶员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之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如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可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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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形下~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应当预见到违章行为及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1.考虑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的严重性程度~考虑事故其他各方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型违法行为、被动型违法行为、隐蔽型过错行为三类。豐这三类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在交通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逐渐减小。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逐渐减小~被动型违法行为在相对稳定及静止的情况下~一般不起作用~只有在具有隐蔽性的情形下~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小。余某遇红灯进入路口等待转弯属于被动型违法行为~公交司机已经看到该车辆~其所起的作用应当相对较小。

     2.考虑驾驶员的行业特点及认知能力。对自己违章行为的认知能力~一般来讲通过驾驶考试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比未取得驾驶证的高~经常驾驶车辆的人员如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的认知能力要比一般驾驶员的认知能力和守法意识要强。其他还包括驾驶员的年龄、受教育程度、驾龄、对道路的熟悉程度等等均会影响到驾驶员的认知能力。基于此~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对于驾驶证的申领规定了年龄、身体条件~目的也在于对驾驶人员的认知能力的确认。

     3.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环境。时间及空间要素是任何一个行为必然存在的两个维度。2012年宁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报告显示“周四死亡事故占比最高从一周分布情况看~发生在双休日的死亡事故有所上升~周四死亡事故占比最高。但不同道路~死亡事故高发时段略有不同。国省道中午和傍晚时段死亡事故高发~农村道路傍晚和早晨时段死亡事故高发~城市道路晚间和上午时段死亡事故高发。”~因此~时间和空间因素会影响到驾驶员的自身对于自己的过失行为及结果发生的认识能力~从而会影响其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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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例的实际情况看~余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晴天~虽有违法但系被动静止等待~其辩称没有意识到因其驾驶的汽车遮挡了公交车的视线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交警已经认定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已经判决因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能否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推定主要运用主观心态中明知的认定~如财产性案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毒品案件中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等。鉴于目前我国刑事推定技术研究尚未成熟~刑事推定缺乏科学的操作规则~有关问题尚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加以总结提升。笔者认为对于过失中是否“应当预见”的推定~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因为该做法本身是在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而且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余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盖然性原则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从侵权法的原理出发逆推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及交通事故的后果~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也不能由此推定余某当时是预见到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同样的道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客观认定~故事故认定书中“余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豑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主观认定~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行为及结果是作为被追诉对象的主观方面的内容~也是交通肇事罪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由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的内容~不属于交警部门认定的内容~故从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也不能逆推出驾驶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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