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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昵称30732141 2016-04-05

近期有客户反映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恶意使用,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但是价格低质量差,对自己企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向我们咨询要怎么维权,是否可以起诉对方。下面关于商标侵权以及维权问题小编给大家简单普及一下这方面知识,防止别人对自己商标侵权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是否有不小心侵权的行为。

首先,商标侵权: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形态: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的;
7、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8、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9、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

其他形态:

· 1、直接的商标仿冒(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可以导致涉嫌刑事犯罪;

· 2、商标侵权(在这里特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3、对商标进行翻译、模仿,以造成混淆;

· 4、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以造成混淆;

· 5、在包装、装潢或宣传、说明性文字中引用或盗用他人商标;

· 6、反向假冒(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后行销)

· 7、利用国外的特许协议等手段,加工并出口侵犯中国商标权的商品

· 同时,除了商标侵权形态外,还存在着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或恶意限制,主要包括:

· 1、恶意将他人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

· 2、恶意将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

· 3、代理人恶意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示例 3007 方便食品



商标侵权的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商品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打假

商标侵权打假的受理机关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受案科室有商标科、12315打假办、经济检查大队。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般由告申庭受理。

工商系统商标侵权打假的一般程序

· 1、调查取证涉及:工商营业执照、商标证原件、对方侵权产品或包装、对方产品的购买发票、对方营业地址、对方仓储地、对方侵权产品出货时间。

· 2、现场调查一般应当参与,有可能可以在现场发现新的侵权证据(如侵权的其他产品、包装或宣传品、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侵权现场的产品或半成品的统计)。

· 3、勘验鉴定对于投诉人来说主要是指对侵权人的产品进行确认,如不是我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则出具鉴定书

· 4、保护好自己,随机应变。

法院系统商标侵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判断

类似商品:《类似商品分类表》中同一大类的同一小类的商品。

举例: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1201 火车及其零部件

1202 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3 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4 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5 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1206 轮椅,手推车,儿童车

1207 畜力车辆

1208 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9 空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

1210 水用运载器

近似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是非常专业的问题,甚至连审查员在商标审查中都容易掌握不同的标准

近似商标的判断

标准:

1、读音、字形、含义上的不同;

2、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的区别;

3、不足以令国内消费者产生混淆;

4、主观判断为准。


近似商标的判断:

· 1、将他人的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拿来自己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肯定构成侵权;

·   2、自己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在字形上极其近似,肯定构成侵权;

·   3、同音不同字的,如字形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   4、对驰名商标的近似问题的尺度严于普通商标;

·   5、商标虽然注册了,但在使用中改变了形体或结合起来使用,仍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近似商标的判断: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商标,如果它可能使你与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误认误购的,一般来说,它就是侵权的,当然,最后,在投诉前判断是否构成近似,还需要专业人员予以判断,我们的判断也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否定,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构成近似一般是诉讼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

· 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案件介绍】

· 2012年8月14日,XX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总货值24万元、型号为KBO-45、KBO-125)涉嫌侵犯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之后委托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09年8月31日,AABB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情况报告,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件分析】

· XX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2.没收侵权商品66件;

· 3.罚款140000元。

· 【争议焦点】

· 在案件调查过程之中,当事人辩称:

1. 该批型号为KBO-45、KBO-125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安装在当事人生产的低压开关柜上一并销售的,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商品直接销售,应该不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使用在低压开关柜中的型号为KBO-45、KBO-125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乙方要求的型号和品牌,当事人是在不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购进的,在知道该型号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侵权商品后,对已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的上述控制与保护开关全部进行了更换。

法律分析: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和《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AABB电器有限公司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面情况报告,足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涉案的侵权商品不是当事人自己生产的,而是当事人采购的;采购来之后也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安装在其产品低压开关柜中一并销售的,且该低压开关柜中AABB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清晰可辨。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将侵权商品用于承揽加工业务,或者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组装用于出售的新产品的,只要在生产、组装等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仍然保留了侵权商标,或者以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商业谈判等方式,用侵权商标向交易对方或公众表明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的零配件、原材料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因为承揽加工业务的实质,就是有偿转让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也就一并有偿转让了。

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定性,即当事人即使在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销售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却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量罚必须考虑的。鉴于当事人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XX市工商局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在山寨技术越来越娴熟的中国,商标以及专利的侵权现象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提及也必然会被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

打击恶意侵权,维护自身权益,温州蓝天将与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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