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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市場現況

 Jackchan1026 2016-04-06

()、馬來西亞證券市場介紹:
1
、交易所歷史背景:
 1930 年馬來西亞成立了第一家正式的證券組織:新加坡股票經紀商協會,但是沒有公共交易場所,直到 1960 年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成立。 1965 年,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後,交易所仍在兩個國家一如既往運行,但被合併更名為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證券交易所1973 年,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之間的「貨幣互換協定」終止,聯合交易所遂一分為二成為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交易所。同年,吉隆坡證券交易所根據 1965 年公司法組建成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接手了吉隆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到 2004 年,吉隆坡證券交易所被重新命名為 Bursa Malaysia ,成為一個多樣化的國際性交易所。


2
、交易版別說明:
  馬來西亞交易所自2009 年8 月3 日整合交易市場為主板市場(Main Market)及創業板ACE 市場(ACE Market)。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主版上市的公司,其上市資本額最低限制為6千萬令吉,面額規定最少為0.1令吉,目前馬來西亞主要的上市公司都是在主版交易,因此其日成交金額平均約在10~15億令吉左右。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第二版市場建立於1988年,其設立目的是為那些具有成長潛力的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條件;其上市資本額最低限制為4千萬令吉,面額規定最少為0.1令吉,其日成交金額平均約在2~3億令吉左右。二板市場於2009/8/3併入主板市場。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高科技版交易建立於1997年,其設立的目的是針對發展高科技產品且具有潛力的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條件,其上市資本額最低限制為2千萬令吉,面額規定最少為0.1令吉。其日成交金額平均約在2~3億令吉左右。以科技及為主的MESDAQ 市場(MESDAQ Market),於2009/8/3與新興公司整合為單一創業板ACE 市場。

 

3. 近年來新公司上市(IPO)家數,截至2011/12/31

年度

MAIN Market

ACE Market

IPO總數

2011

17

11

28

2010

23

6

29

2009

12

2

14

 

MAIN

SECOND

MESDAQ

IPO總數

2008

7

8

8

23

2007

17

8

3

28

2006

10

8

22

40

2005

16

17

46

79

2004

15

26

31

72

2003

16

22

20

58

2002

22

22

7

51

2001

6

14

NA

20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證交所) BURSA

4.股市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分上午盤和下午盤(與台灣時間無時差)

1、上午盤交易時間:09:00 am 12:30 pm

2、下午盤交易時間:14:30 am 17:00 pm

 

5.1 / 9.5752    馬幣 /新台幣  (至20110131日止) 

 

 

馬來西亞上市規範:

 

主版(MAIN)

創業版(ACE)

目標

提供給有業績紀錄且具規模的知名公司

提供給所有商業領域公司發展平台

上市途徑

1.     過去連續35年財政年合計稅後盈利總額至少兩千萬令吉

2.     最近稅後盈利總額至少六百萬令吉

3.     市值至少五億令吉

4.     至少擁有滿一年的營運收入

未附帶營運業務或營利紀錄的規定

保薦人

不適用

聘請保薦人以評估公司上市適當性同時準備上市事宜

持股分配

25%的實收資本及1000位大股東

25%的實收資本及200位大股東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證交所)BURSA

稅:

公司稅

25%

石油所得稅(與石油業有關者)

38%

個人所得稅(居民--年課稅所得16667馬幣以上者)

1- 27% 累進稅

個人所得稅(非居民)

27% (不得享有個人減免額)

銷售稅

5 - 10% (惟酒類為20%)

服務稅

5%

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3-15%

國內稅(進口及本地生產之汽車、機車、菸酒)

15%-105%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應稅所得之來源

下列來源之所得均應課徵所得稅:

 1、貿易、職業及營業所得之利得及利潤

 2、因受僱所得之利得(薪資、酬勞等)

 3、股利、利息或折扣;

 4、租金、權利金或佣金

 5、退休金、年金或其他定期給付

 6、其他收益性的利得或利潤

 

1.公司稅

無論是否為居住者擁有之公司,自馬來西亞取得收益均應課稅。居住者公司從國外獲得及匯入的收益豁免課稅,但從事銀行、保險、船運及空運業者除外。如公司事務之控制及管理在馬來西亞行使,該公司即被視為居住者公司。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公司同時適用25%之稅率,從事石油上游事業之公司,則適用38%之稅率

 

2.個人所得稅

僅就個人自馬來西亞所獲得之收入課稅(自國外匯入的收入免稅)。通常一年內在馬國居住182天以上的個人即被視為居住者。

(1)   居住者:居住者之應稅所得為其所得總額減除個人免稅額,其累進稅率為1%

27%

(2)   非居住者人:非居住者的課稅率為27%,且不得享有個人減免,但對為取得

工作准證繳予政府的費用,可要求退回。

 

3.銷售稅

(1)銷售稅是在進口或製造時徵收的單一階段稅。在馬來西亞應稅物品的製造須依1972年銷售稅法領取執照,但每年銷售額不超過10萬馬幣及持有保稅工廠地位的廠商則豁免執照,但前者(銷售額少於10萬馬幣的公司)須申請豁免證。領有執照的廠商依其生產值課稅,而無需或豁免領取執照者則對其原料繳稅。

(2)為了免除小型製造商在採購原料時須付銷售稅的負擔,此類公司可選擇依

1972年銷售稅法登記以便購買免稅原料,在這情形下,他們可選擇僅就製成

品繳付銷售稅。

(3)   銷售稅一般是10%,但用來製造應稅物品的原料及機械通常可獲得免稅,而

一些無應稅物品的原料也可獲豁免。

(4)   某些非主要食品與建築材料的稅率為5%,一般產品為10%、酒類20%、香煙

25%。某些原產品、基本糧食、基本建築材料、一些農業用具以及供建築業

用的重型機械豁免課稅,其他免稅物品包括一些觀光及運動用品、書籍、報

章與刊物。

 

4.服務稅

(1)   某些指定機構所提供的特定貨物與服務須繳交服務稅,稅率為5%;貨物包括

食物、飲料與菸草,服務包括提供房間供住宿用途,及為一般會議、大會、文化節目表演提供場地、私人醫院所提供的保健服務、專業與諮詢服務(包括律師、工程、測量、繪測、會計、廣告、諮詢、保險、汽車服務與維修中心、電訊服務、保安及守衛、休閒俱樂部、地產經紀、泊車服務、快遞及獸醫等)。從200311起,提供屬同一集團內公司之專業服務,免繳服務稅,該項免稅適用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繪測師、測量師、顧問及管理服務業者所提供之服務。

(2)   服務稅起徵額為年營業額介於15萬至50萬馬幣之間(依各行業而有不同,

另自200871起餐飲業的起徵點由50萬馬幣調高至300萬馬幣,據稱約有80%的餐飲業者將因之停收服務稅)。

 

5.國內稅(類似我國貨物稅)課稅對象包括香煙、酒類、紙牌、麻將及機動車輛

汽車

75-105%

四輪驅動車

65-105%

機車

20-30%

酒類

0.01馬幣+15%42.5馬幣+15%/每公升

0.15馬幣+20%/每支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6.股利

200811,馬來西亞股利所得課稅開始實施單一階段課稅制(singletier system, STS),逐漸取代原本使用之設算扣抵制(imputation system),過渡期間自200811起至20131231。在原設算扣抵制下,公司階段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得以全部或部分扣抵股東階段之所得稅。而在單一階段課稅制下,馬來西亞公司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將成為最終稅負,往後股利發放至各層級股東皆無須再繳納所得稅。而馬來西亞公司匯出股利至外國股東時,亦無須扣繳所得稅。

 

7.利息

馬來西亞公司或個人僅針對馬來西亞來源之利息所得課稅。給付予非馬來西亞居民之利息,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一般按給付利息扣繳15%

 

8.權利金

馬來西亞個人所取得全球來源權利金所得,須納入所得課徵所得稅,但是馬來西亞公司或其他非馬來西亞的居民(包括法人與個人)僅有馬來西亞來源的權利金需要課稅。支付予權利金予馬來西亞居住者無須扣繳,但給付予非馬來西亞居民之權利金,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一般按給付金額扣10%

 

9.資本利得

財產交易所產生的利得依其交易性質歸類為營業所得或者資本利得。基本上,若非屬日常營業所需之財產交易所產生之利得將歸類為資本利得。馬來西亞稅法原僅針對不動產交易(包括處分不動產公司之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資本利得稅(Real Property Tax)。但是自200741起,馬來西亞對所有資本利得均給予免稅優惠。

 

10.間接稅

馬來西亞針對不同性質、不同金額之憑證,包括證明書(affidavits)、契約、財產轉讓證書(conveyances)、收據與證券,課徵稅率不等之印花稅。與銷售證券相關之合約,印花稅率為0.3%;銷售不動產相關合約之印花稅率為1%-4%;租賃合約印花稅率為0.5%

 

11.反避稅規定

馬來西亞在所得稅法上已導入反避稅專章,但詳細規範仍在草擬當中。在關係人交易方面,馬來西亞稅務機關已發布移轉訂價相關法規,其制定主要是依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馬來西亞的移轉訂價法規要求關係人間之交易須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若交易偏離常規,主管機關可針對交易性質與內容進行必要的稅負調整。所有關係人交易皆須在公司所得稅申報書中揭露,且依據馬來西亞所得稅法第140條規定,公司須針對關係人交易準備移轉訂價文據,跨國企業若進行關係人交易,依規定須隨時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以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示該等資料。

 

在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方面,馬來西亞稅法尚未有明確的規範,但馬來西亞財政部有權基於稅務觀點決定合理之負債/權益比率,目前實務上多採行債益比3:1 的作法。而在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反避稅制度上,馬來西亞尚無相關規定。

 

12.稅盾與管理

馬來西亞稅務申報年度通常採曆年制,納稅義務人應於公司年度結度後7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

扣除之事實,並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

稅額後,計算其年度應納之所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若為馬來西亞

集團公司,除非另有規定,集團內各公司須分別申報,不可合併申報。

 

13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避免稅協定是為避免由至另(包括營業利潤、股利、利息及專利費)發生稅情迄今馬來西亞與下列各國簽訂此類租稅協定: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孟加拉

比利時

加拿大

中國大陸

匈牙利

愛爾蘭

義大利

大韓民國

廬森堡

馬爾他

模里西斯

紐西蘭

巴基斯坦

巴布亞新幾內亞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蘭卡

土耳其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烏茲別克

中華民國

阿爾巴尼亞

黎巴嫩

塞席爾群島

克羅埃西亞

科威特

吉爾吉斯

摩洛哥

那米比亞

南非

蘇丹

敘利亞

菲律賓

羅馬尼亞

俄羅斯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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