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來西亞證券市場介紹:
3. 近年來新公司上市(IPO)家數,截至2011/12/31 年度 MAIN Market ACE Market IPO總數 2011 17 11 28 2010 23 6 29 2009 12 2 14 MAIN SECOND MESDAQ IPO總數 2008 7 8 8 23 2007 17 8 3 28 2006 10 8 22 40 2005 16 17 46 79 2004 15 26 31 72 2003 16 22 20 58 2002 22 22 7 51 2001 6 14 NA 20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證交所) BURSA 4.股市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分上午盤和下午盤(與台灣時間無時差) 1、上午盤交易時間:09:00 am ~ 12:30 pm 2、下午盤交易時間:14:30 am ~ 17:00 pm
5.1 / 9.5752 馬幣 /新台幣 (至2011年01月31日止)
馬來西亞上市規範: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證交所)BURSA 稅: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應稅所得之來源 下列來源之所得均應課徵所得稅: 1、貿易、職業及營業所得之利得及利潤 2、因受僱所得之利得(薪資、酬勞等) 3、股利、利息或折扣; 4、租金、權利金或佣金 5、退休金、年金或其他定期給付 6、其他收益性的利得或利潤 1.公司稅 無論是否為居住者擁有之公司,自馬來西亞取得收益均應課稅。居住者公司從國外獲得及匯入的收益豁免課稅,但從事銀行、保險、船運及空運業者除外。如公司事務之控制及管理在馬來西亞行使,該公司即被視為居住者公司。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公司同時適用25%之稅率,從事石油上游事業之公司,則適用38%之稅率 2.個人所得稅 僅就個人自馬來西亞所獲得之收入課稅(自國外匯入的收入免稅)。通常一年內在馬國居住182天以上的個人即被視為居住者。 (1) 居住者:居住者之應稅所得為其所得總額減除個人免稅額,其累進稅率為1% 至27%。 (2) 非居住者人:非居住者的課稅率為27%,且不得享有個人減免,但對為取得 工作准證繳予政府的費用,可要求退回。 3.銷售稅 (1)銷售稅是在進口或製造時徵收的單一階段稅。在馬來西亞應稅物品的製造須依1972年銷售稅法領取執照,但每年銷售額不超過10萬馬幣及持有保稅工廠地位的廠商則豁免執照,但前者(銷售額少於10萬馬幣的公司)須申請豁免證。領有執照的廠商依其生產值課稅,而無需或豁免領取執照者則對其原料繳稅。 (2)為了免除小型製造商在採購原料時須付銷售稅的負擔,此類公司可選擇依 1972年銷售稅法登記以便購買免稅原料,在這情形下,他們可選擇僅就製成 品繳付銷售稅。 (3) 銷售稅一般是10%,但用來製造應稅物品的原料及機械通常可獲得免稅,而 一些無應稅物品的原料也可獲豁免。 (4) 某些非主要食品與建築材料的稅率為5%,一般產品為10%、酒類20%、香煙 25%。某些原產品、基本糧食、基本建築材料、一些農業用具以及供建築業 用的重型機械豁免課稅,其他免稅物品包括一些觀光及運動用品、書籍、報 章與刊物。 4.服務稅 (1) 某些指定機構所提供的特定貨物與服務須繳交服務稅,稅率為5%;貨物包括 食物、飲料與菸草,服務包括提供房間供住宿用途,及為一般會議、大會、文化節目表演提供場地、私人醫院所提供的保健服務、專業與諮詢服務(包括律師、工程、測量、繪測、會計、廣告、諮詢、保險、汽車服務與維修中心、電訊服務、保安及守衛、休閒俱樂部、地產經紀、泊車服務、快遞及獸醫等)。從 (2) 服務稅起徵額為年營業額介於15萬至50萬馬幣之間(依各行業而有不同, 另自 5.國內稅(類似我國貨物稅)課稅對象包括香煙、酒類、紙牌、麻將及機動車輛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6.股利 自2008月 7.利息 馬來西亞公司或個人僅針對馬來西亞來源之利息所得課稅。給付予非馬來西亞居民之利息,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一般按給付利息扣繳15%。 8.權利金 馬來西亞個人所取得全球來源權利金所得,須納入所得課徵所得稅,但是馬來西亞公司或其他非馬來西亞的居民(包括法人與個人)僅有馬來西亞來源的權利金需要課稅。支付予權利金予馬來西亞居住者無須扣繳,但給付予非馬來西亞居民之權利金,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一般按給付金額扣繳10% 9.資本利得 財產交易所產生的利得依其交易性質歸類為營業所得或者資本利得。基本上,若非屬日常營業所需之財產交易所產生之利得將歸類為資本利得。馬來西亞稅法原僅針對不動產交易(包括處分不動產公司之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資本利得稅(Real Property Tax)。但是自 10.間接稅 馬來西亞針對不同性質、不同金額之憑證,包括證明書(affidavits)、契約、財產轉讓證書(conveyances)、收據與證券,課徵稅率不等之印花稅。與銷售證券相關之合約,印花稅率為0.3%;銷售不動產相關合約之印花稅率為1%-4%;租賃合約印花稅率為0.5%。 11.反避稅規定 馬來西亞在所得稅法上已導入反避稅專章,但詳細規範仍在草擬當中。在關係人交易方面,馬來西亞稅務機關已發布移轉訂價相關法規,其制定主要是依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馬來西亞的移轉訂價法規要求關係人間之交易須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若交易偏離常規,主管機關可針對交易性質與內容進行必要的稅負調整。所有關係人交易皆須在公司所得稅申報書中揭露,且依據馬來西亞所得稅法第140條規定,公司須針對關係人交易準備移轉訂價文據,跨國企業若進行關係人交易,依規定須隨時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以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示該等資料。 在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方面,馬來西亞稅法尚未有明確的規範,但馬來西亞財政部有權基於稅務觀點決定合理之負債/權益比率,目前實務上多採行債益比3:1 的作法。而在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反避稅制度上,馬來西亞尚無相關規定。 12.稅盾與管理 馬來西亞稅務申報年度通常採曆年制,納稅義務人應於公司年度結度後7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 扣除之事實,並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 稅額後,計算其年度應納之所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若為馬來西亞 集團公司,除非另有規定,集團內各公司須分別申報,不可合併申報。 13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是為避免由一國匯至另一國的收入(包括營業利潤、股利、利息及專利費)發生雙重課稅情形。迄今馬來西亞與下列各國簽訂此類租稅協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
|
来自: Jackchan1026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