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测试: 这是一道小学四年级奥数题,据说99%的人答不出来,你要挑战一下吗?在下面的五边形上划一条直线,使其变成两个三角形。 点击上方蓝字“金融法律圈”查看答案! 来源:私募工坊 2016年03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深圳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解读》。主讲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分管私募基金备案负责人刘宇铭。为方便广大未能到场的私募同行学习协会的政策解读,私募法律服务圈团队律师根据会议交流问答的实际情况,梳理如下。 特别强调: ①会上主讲人回答的仅代表个人观点,如与未来协会统一回复的有出入的,以协会统一回复为准; ②以下是针对主讲人所讲内容重点梳理,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理解,仅供各位参考。如与会人员认为以下总结与主讲人所述有所偏颇的,欢迎指正。 ③本文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和对协会监管思路的理解,用心梳理地比较规范和完整的版本,文中所总结在精炼基础上尽量援引主讲人原话,以方便各位理解。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1、关于投资咨询等经营范围的问题 (1)建议删除投资咨询字样; (2)着急出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不可以有;若只做PE、创投类的,可以有; (3)实务中出现工商变更不了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律师根据现实情况折中灵活处理,历史沿革问题非一人就能解决,属于一揽子问题。管理人和律师要做的就是客观呈现事实,协会不会“一刀切”。 (4)增量管理人建议还是做完工商变更之后才申请登记。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2、产品备案问题 (1)协会对私募基金是形式审查,事后审查。 (2)协会对产品备案的审查要求很简单,4点: ①合同和风险揭示书,要求签章齐全,日期齐全(包括托管机构的签章); ②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是要公示的,基金实际真的在做投资的一定是投资方向准; ③首期资金募集完毕后才备案,首期的募集规模和时间看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合理证明不是洗钱,确实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缴到位,而且不是事前审核的,管理人必须提交实缴证明(银行流水账单,明细账单),代缴代付、没有打到募集专户都是不允许的。 ④没有托管的必须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对没有托管的产品持审慎态度,但不是没有托管的基金就一定不给备案,有托管的产品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没问题,具体看情况。 私募法律服务圈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公司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备案 如果既满足基金形态,又真的是在做基金业务的可以过来备案。不是看着像基金的就一定是基金。 4、财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特殊类型基金是否需要备案 协会欢迎过来登记,目前基金分四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其它类。目前证券类基金仍是主流,但未来国内最大市场是私募股权。每年国家都会挑选一些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去管理财政基金、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都要求管理人登记的,所以不要等到那时候才进行。不必拘泥业务类型的划分,以最后的投向来定。 5、双GP问题 目前只能登记一个管理人,鼓励既满足基金形态的,又确实履行了管理职能的GP进行登记。 6、管理人变更问题 私募登记备案系统——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变更,已备案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另一个管理人来管理这只基金,可以,但要求受让的管理人也要有资质,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才能发生委托管理协议的转让。为防止保壳,5月1号、8月1号之前这种现象是要求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以后应该是不用出具的,要看届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7、高管兼职问题 还是鼓励专业化,但现实情况不可避免,协会没有禁止兼职,但合规和投资的要分开来,而且兼职不能过多,兼职过多的协会会建议证监局重点检查。律师要对兼职情况发表专业、客观、充分评价。提醒注意,兼职其实很重要,后期协会会将不合规的全部公布出去。 8、人员数量问题 协议目前是要求最少有2人,但这两人怎么开展工作,律师要尽调核查之后发表一个合规意见。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外包。 9、产品备案中员工社保证明的问题 为防止管理人利用自己的员工跟投可以豁免100万而突破合格投资人制度,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员工社保证明。如果情况特殊,如集团统一管理的,提供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明,只要是真实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私募法律服务圈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0、关于P2P等特殊业务类型的问题 协会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专业化运营,不能兼营P2P、众筹、小额贷款之类的业务,但不限制被投资业务。你可以投p2p产业,只是自己不能兼营这种业务。但要注意投资p2p时涉嫌公开募集的问题。 11、券商直投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 券商的投顾产品、直投产品、另类产品等特殊类型产品的问题,协会正在摸底,目前无法给一个确定的具体的回答。券商直投人员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证监会正在摸底,将会对直投机构展业有一些要求。 12、特殊情况和个案的处理 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管理人,协会建议大家通过邮件、微信方式来具体处理。电话接听率目前为30%。 深圳场整理人:秦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基协3月23日上海举办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主要要点如下:
1.问:QFRP有限合伙是否能够备案 答:QFRP和QDLP这类产品都可以备案。 2.问:在2月5号之前要不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答:2.5前已备案通过并发行过首只产品的私募管理人,暂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除非后续协会要求你提供。 3.问:能不能公示已经通过的法律意见书? 答:协会并没有法律意见书模板,由于机构组织形式不同,所以我们希望律所根据指引去做尽调,我们也不能公布别的律所的法律意见书。 4.问:合规/风控人员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指什么? 答:具体指不能参与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但可以参加投决会的决策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人应做好公司与个人的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5.问: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是相对普遍的,但要求律所在做尽调时做好对相关事实性的陈述,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实际是怎样的,他为什么会选择相关的经营地,经营地有没有实际的租约和房产证明,证明确实是在这个地方经营的,跟披露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否一致,需要如实的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 6.问: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私募字样? 答:这是鼓励性的内容,有没有私募字样不影响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无强制性要求。 7.问:前期未备案,但私下已发过产品如何处理,在法律意见书如何体现? 答:2月5号之前已募集完毕但没有在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能做出会履行备案手续的承诺,协会将会灵活处理。 8.问:私募高管能否在其他公司兼职? 答:目前对于法人和高管兼职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如实披露与核实,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律所对兼职合理性问题应作核查并有判断依据。比如e租宝的法人兼职了一千多家公司,这显然就不合理,高管人员基本要有社保或相应的派遣合同之类的文件。这需要律所协助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说明。如果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是不应该兼职的。私募可参考公募基金对证券投资类的要求。此外,管理人子公司较多的,应针对集团架构制定相应的防范利益冲突输送机制。 9.问:已提交备案的,但想要更改? 答:年报更新是一次性的,一年只有一次,需要一次性提交。如果已提交,但又必须要修改,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重大事项是随时开放的,可以随时更新,如果是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需要提交单项法律意见书。 二、如果既不是重大事项,年报已经做了,就需要在季度更新中修改,最近一次季度更新将在3月底开放。 10.问: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如法人代表变更等是否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会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工商登记? 答:顺序反了,应该先去工商变更,变更通过后,由律师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协会,协会再审核通过。 11.问:基金从业资格有无有效期限? 答:基金从业资格无有效期,但是后续等系统完善以后,要参加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后期培训,面授班可以报名,远程培训系统还在开发暂未上线。 12.问:“投资咨询”是否属于与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证券投资类的私募管理人是否可以保留该项经营范围? 答:证券投资类原则上不行,如果工商机关不予变更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业务,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写清缘由。如果是PE、VC非证券类的,属于合理业务。 13.问:有关经营范围:私募管理人备案时,提交的“主要投资类别”是:证券投资类,公司经营范围中是否可以同时保留: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和企业管理咨询? 答:证券类不能有企业管理咨询的范围;业务范围涉及股权投资的,可同时备案股权投资类。 14.问:营业执照刚更改过不满一个半月想要更改经营范围,但工商不予更改? 答:可以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说明 15.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无从业资格影响产品备案吗? 答:不影响产品备案,高管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可以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承诺高管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获取从业资格,此承诺函可用于备案。协会对于法人的资格要求通过上述方式放宽,隐性条款,其他高管仍按原公告要求进行。 16.问:法律意见书是否有有效期限的问题,听说存在有效期1个月的说法? 答:没有有效期1个月的说法,法律意见书只反映提交当下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管理人重大信息变更,例如法人、控股股东变更,则需要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答疑现场 【近期要点汇总】 1.公司名称,范围要求: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投股权投资相关字样。涉及到股权有更个性的。股权,创投,企业管理咨询字样。与PTP,民间贷借有利益冲突,要专营化。 2.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如:投资咨询,证券类私募公司尽量删除)。 3.管理人不能兼职主营业务外的其他相关业务。 4.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 6.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资本不足100万或者不足注册资本的25%,会有一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作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7.协会对私募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8.年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登记后,每年都必须上传。 9.如果已经登记,无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需要在12月31前整改。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则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如果是股权类投资基金,法人、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10.公司与子公司,高管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11.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该机构的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相关的投资,是由公司个人交易申报制度规定的。所谓不得参与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合规与投资是相对制衡的。 12.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13.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做备案?之前,私募股权,创投已经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私募证券这块现在是2002年的一个开放水平,外资的比例不低于49%。中国政府在对外和对话机制中有一个承诺,目前证监会正在落地办法。我们到时会配合证监会,变更登记手续。 14.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15.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需要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16.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17.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18.全部转让,相当于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19.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季度更新或者重大事项更新。在完成工商变更以后,再提交单项法律意见书。 20.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21.我们不做律所推荐。凡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具备出具法律意见书资质的律所律师都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22.法律意见书要求逻辑严密,证据充分。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23.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24.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25.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26.只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系统上进行更新即可。 27.对已登记私募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28.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29.同时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及首只产品发行,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不可以因为重大变更的单项意见书及整体法律意见书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30.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后续培训。 31.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新三板/私募基金管理干货,限时带走,不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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