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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问题的反馈

 唐律师的资料室 2017-02-24

一. 哪几类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但没备案产品的,应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前按照要求补提;

(3)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还有宽限); 

(4)已登记的私募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具体来说,包含十四项: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十四条内容的逐条解读: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审查要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查阅申请机构工商档案,审查其设立过程是否合法(特别是外资、国企等特殊类型)。

2、调阅申请机构工商机读档案,确认其目前有效存续状态(企业状态为存续,正常参加年检)。

3、查阅确认申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基本必备证照处于正常状态。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要点:“私募相关字样”

1、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许可经营类项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2)《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兼营其它非相关业务。

建议去除其他非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属于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审查要点:“专业化经营”

1、首先需判断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结合财务报表、客户名单、重大合同。

2、是否兼营利冲业务:实质性审查

3、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如实披露并出具承诺书。

附解答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投资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是指合规风控人员个人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类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机制,不属于从事投资业务,但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去参与寻找投资项目等。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审查要点:“穿透”、“境外股东”

1、申请机构提供股权架构图

2、穿透审查,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3、穿透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须关注股东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基金相关业务,须注意利冲和关联交易问题)

5、如果存在境外股东,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股东身份证明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审查要点:“实际控制人”

1、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须着重审查股东及董事之间的协同关系。

2、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权;审查有无投资协议。

3、穿透审查

基协认为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若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是中国但有境外居留权,

不需披露到境外居留权。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审查要点:“分支机构”

1、是否存在

2、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审查要点:“运营所需”

1、人员:

1)员工名册、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

2)如有基金经理,不得为三个月静默期的从业人员

3)高管名册

4)结合申请机构内控制度审核人员配比

2、场所:营业场所可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如实披露(提供产证或租赁合同);须实地察看。

3、资金:实缴资本不得为0;建议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25%,也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中基协将在信息平台上作特别提示。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审查要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配套管理制度: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2)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基协在答疑会中表示“在《问答八》中,协会特别说明了律师如何对机构的内控制度、风控制度进行审查。初期,可能很多律师认为简单地给管理人提供几套文件就可以了,这个思维是错误的。在《问答八》中,我们进一步出了细化的要求,强调审查内控制度的可执行性,说和做要一致。我们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机构没有配备相关制度,人员较少,人力不足,我们鼓励这些机构在协会已经备案的外包机构中选择合伙伙伴,从而实现外包风控。很多私募基金还处于创业期,我们不要求这些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公募基金的内控程度,但要求其内控制度是有效可行的,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示】:律师的风险进一步提升。律师需要判断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备展业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审查要点:“外包协议”

1、是否有外包协议

2、协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受托方的资质(中基协官网)

规模大的基金基协建议外包,是否外包是协会衡量新登记管理人的一个标准,但不是强制要求。目前一些托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外包协议无潜在风险,可从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风险。对于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外包服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服务的问题,基协表示“投资顾问服务性质上确实属于外包服务。如果基金管理人是找券商出出报告之类的,没有问题”。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审查要点:“高管从业资格”

1.是否需要去协会报名考证?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注意: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 高管如何能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点: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才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 以前考过的私募如何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协会规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4. 拿到资格后怎么用?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审查要点:“不良记录”

梳理渠道:

1、刑事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

2、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3、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4、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的负面信息(证监会)

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名单”)

6、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信用中国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审查要点:“三年涉诉”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申请机构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查要点:“材料真实”

1、真实

2、准确

3、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内容信息匹配要求           

1.“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

2.“法律意见书中实际控制人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3.“法律意见书中员工人数项请与系统填写一致。”

4.“出法律意见书详细描述上述制度外,系统填写的制度文件应与之一致。”

【提示】:千万别忘记一一核对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如果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有不一致的,应作出特别说明。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协会认为有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信息不够详细,应该详细描述通过什么方式做尽调,做尽调了解到了什么,结论是什么,采用“三段论”的写作方式。《法律意见书》应内容包括完整的尽调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应该与申请机构在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填报信息与尽调情况不一致,法律意见书中应作出特别说明。对于律师尽职调查的方式方法,我们请律师更多参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标准。大家根据具体的尽调事项和情况来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如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等。在备案系统中,我们要求律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确认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应对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完整描述,不应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2.法律意见书应描述该等变更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已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

3.法律意见书应描述该等变更是否对投资人予以了披露。

【提示】:这是中基协对某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中的反馈。要求对于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进行描述,可见对于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提高了要求。

七.信息披露攻略

1.信息披露的平台

(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注意定点、及时通过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否则在备案产品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阻。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

(3)私募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还要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被列入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2)投资人如何查阅这些披露的信息?

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过往业绩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向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2.信息披露的内容

(1)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总共有10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私募产品在募集时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包括9大事项:(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6)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3)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7大内容:(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私募产品发生哪些重大情况时需要向投资者披露?

有14种情况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信息披露的时间

(1)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的披露频率和时间要求?

至少要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同时,年报披露的时间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

(2)规模大的私募产品披露时间有更高要求吗?

需要实行月度披露制度,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4、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私募产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私募披露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协会对保壳的态度

规定要求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在不同时限进行产品备案,否则注销其登记。对于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又有真实的业务需求和业务能力的话,协会依然会给其进行登记。。协会对于登记也有一定的要求:第一,企业登记条例就要求企业登记6个月内要展业,;第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不同的宽限期。6个月的限期,是动态化的,协会并未要求机构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必须进行登记。

协会明确反对“保壳”行为。保壳依然是建立在一备了之的思路上。即便管理人进行了保壳登记,其后依然要接受持续性的监管监督,履行信息报送等,简单的一个保壳是没有意义的,可能变成保壳机构很大的一个负担,可能会成为保壳机构日后潜在的一个风险。如果机构认为自己还没准备好,不要做保壳,先注销,等准备好了,有明确的展业计划和展业能力,协会依然欢迎登记。

很多机构在问,能不能找个通道,以顾问产品形式进行备案。考虑到顾问产品中,其本身的管理人已经履行了相关备案义务,产品已经可以正常运行了,为了严格执行公告,所以我们要求顾问产品不能作为第一只产品进行备案。对于投资顾问这个业态,是私募基金被纳入监管范围中之前,市场化自发产生的业态,它本身的一些法律关系、一些监管职责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协会正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对投资顾问类机构制订一定的资质要求。

九.私募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也需要进行汇报,会计事务所一般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容易。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直到整改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

(2)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十.私募管理人如何配合律师工作,办理《法律意见书》?

1.尽职调查。2.积极整改,以求合规。3. 督促管理规范经营。4. 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5.提交给协会。

有几个注意点:

1. 用于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2.报送后,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协会公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十二.基协在答疑会上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解答

1. 托管问题:基金法没有说必须托管,但是建议私募证券的托管。

2.【问题】QFLP有限合伙能否备案?

【答疑】QFLP、QDLP这样的产品我们现在是可以备案的,据我观察,QFLP还是比较少的,主要是QDLP这样的产品。

3.【问题】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

【答疑】可以。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

4.【问题】SPV是否需要备案?

【答疑】私募基金的基本结构是管理人、产品、相关业绩提成、管理费用等等,这个可能跟SPV不太相关。特殊目的的合伙企业,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合伙、公司,但并非所有的契约合同、合伙、公司都是私募基金,如果是真正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包括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才需要向协会进行备案。

5.【问题】公司的高管能否在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兼职?有实质影响应如何规范?

【答疑】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

6.【问题】实收资本无法修改,怎么处理?

【答疑】对于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考虑到《公告》的实施,可以在年报更新中进行变更提交,但是这是一次性提交,不能做第二次。如果万一不小心在年报更新中提交了,仍然需要修改。那么,先看是不是重大变更事项,这个窗口是一直开放的,如果不是重大事项,需要承诺将在季度报告(3月底开放)中进行更新。

7.【问题】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要先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查通过后再去做工商变更?

【答疑】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再出法律意见书,再到协会审查,备案系统变更。

8.【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子公司,都登记了管理人,是否要做业务隔离等机制?

【答疑】集团化架构需要相应的防控机制安排,外部制衡、程序制衡等,协会的要求是开放的。协会强调,集团化架构中,只要做私募基金,都应该做登记。

9.【问题】管理人业务申请类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做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答疑】不能,必须在其他业务类型中进行申请。

10.【问题】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

【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

11.【问题】如果我是证券投资基金,营业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要工商变更掉?

【答疑】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参考性的内容,去掉投资咨询,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并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

12.【问题】专项法律意见书,只针对变更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答疑】是。

13.【问题】备案的产品,资管计划和有限合伙等,发生LP的转让,如何备案?

【答疑】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做季度更新,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14.【问题】部分工商局对经营范围有限制规定,比如要做投资管理业务,工商就会限制为投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除外),但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如何处理?

【答疑】目前各地工商确实存在不同的限制,协会也在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在目前阶段还没取得结果,协会关注管理人完成合法的工商登记即可。

15.【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外资占比79%,能否登记?

【答疑】可以,股权投资资金已经开放了。

16.【问题】产品15年备案了,名称上登记错了,漏了基金两个字,在做年报,现在想更新,没法变更。

【答疑】发送电子邮件,提交特殊申请更改。

17.【问题】刚改了公司的股东,什么时候出法律意见书做专项变更?

【答疑】如果是控股股东变更,应该是在变更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18.【问题】政府投资类基金,管理人是政府下属单位,是否要做登记?

【答疑】欢迎办理登记,协会会宽松处理。

19.【问题】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全部是政府,要登记吗?

【答疑】一般来说,资金来源是政府的才叫政府引导基金。如果来源于市场,那就是正常的私募基金(政府投资基金)。

20.【问题】《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做登记之后才能做募集?

【答疑】是的。后续,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并且属于协会会员的代销结构,可以进行私募基金销售。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销售私募基金。

21.【问题】私募基金产品中,GP的投资是否能低于100万?

【答疑】如果GP是管理人,投资不受限。

22.【问题】专项意见书和整体意见书一起提交吗?

【答疑】一般是先交重大事项专项意见书,然后再交整体登记意见书。肯定要分两个出具。

23.【问题】有托管人,契约型基金是否要出验资报告?

【答疑】有托管人的托管报告等,不用验资报告。

24.【问题】申报系统中,没有三证合一的,怎么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栏目?

【答疑】没有三证合一的,分开三项填;有的,填一项即可。

25.【问题】对上市产品备案前需要变更法人的,是否需要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

【答疑】需要两份。

26.【问题】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要到基协进行备案?

【答疑】目前明确的基金的形态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契约制。原则上要看是否符合基金的类型,且确实是做基金的事情才需要进行备案。

27.【问题】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产品备案的审查要点?

  【答疑】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产品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与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及托管机构签章齐全,日期完整,目前审查过程中一次性通过的不到50%。

    2、审查投资方向。投资方向及投资范围会公示,不能随意填写,投资方向要准。目前只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低于100万的不能备案),基金的门槛是没有的,但是,如期货类基金规模仅为100-200万,并购基金规模仅100万就不太合理,如注明投境外的,会审查是否有QD额度。滥竽充数的基金坚决不予备案。

   3、审查首轮募集是否完成。基金备案是事后监督,没有完成首轮募集的基金不能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实缴证明(如银行回单、明细单等),没有实缴证明的不予备案,由投资者本人打款到基金募集账户,不允许代缴代付和过桥资金。实缴证明与投资者明细应当保持一致。

   4、审查托管事项。不是说没有托管的基金就不备案,但是对于没有托管的基金,基金业协会的审查比较审慎,需要管理人就不托管事项出具补充说明,确定投资者知晓和同意,并对资金进出及责任有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7.【问题】双GP是否都要登记?能否同时备案同一支产品?

  【答疑】如果管理的是基金产品,则承担实际管理职能的管理人要登记,如只是执行合伙事务的管理人,不参与管理的,可以不作为管理人登记。目前备案系统只能支持一支产品有一个管理人备案,不能由两个管理人同时进行备案。

27.【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司派到管理人工作的相关人员是否可豁免合格投资者条件?

【答疑】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要投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必须有在管理人处工作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有合同也认,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管理人所属集团的中后台是统一集中管理的,派到管理人的相关人员要提供有真实业务关系的服务协议,并提交合理说明。为防止管理人利用自己的员工跟投可以豁免100万而突破合格投资人制度,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员工社保证明。如果情况特殊,如集团统一管理的,提供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明,只要是真实的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8.【问题】产品备案中有一个“产品委托协议”是什么东西?

【答疑】管理人将一个基金产品委托另外一个管理人管理,另外一个管理人需要有资质,但是产品还是自己的,也就是委托方的。委托管理与投资顾问是不一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做投资顾问服务不一样,管理人只做顾问服务,产品还是别人的。

29.【问题】公司定增的私募基金应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答疑】基金业协会不会介意此类基金类别的划分,之前要求对上市公司定增的为私募证券基金,是因为对从业人员有资格要求,现在对私募股权的高管也已要求有从业资格,所以此类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是可以的,当然,如投挂牌前的企业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0.咨询、投诉:协会对每一单咨询投诉都会记录在案,会有回复。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的问题咨询,协会尽量处理问题咨询与投诉。基金业协会地址:金融街泰康国际大厦802。

十三、解读环节中基协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整体解读

(一)《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

1、适度监管原则

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一块牌照,基金业协会是非行政许可化的管理模式,是一种简政放权的模式,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跟国际接轨的、更为先进的、更社会化的治理模式。但是登记是持续性质的,登记与产品备案也有一定合规门槛。

2、行业自律原则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也是非常丰富,行业生态非常复杂,很难采用一刀切明确强硬的行政许可准入模式,我们采用这种行业自律原则,通过机构自身的自治、行业的自律、自律的监管来进行贯彻。我们制定一系列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三个纬度进行管理,建立全行业的诚信体系,这不单单是协会的事情,也是机构、服务机构共同的使命。

3、促进发展原则

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应该是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参与者,也最为市场化,首先有一个价值发现功能,对整个社会而言有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可以说对整个实体经济有巨大的支持作用。去年备案的基金规模有1.7万亿,其中股权、创投类型(除去证券类)有1万亿真金白银,可以说这1万亿都是投入到市场中、投入到实体经济中来。基于这个原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战略意义上的要求。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合格投资者包括基层含义:首先不是100万资金的限制,首先是投资者有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个才是最核心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合格投资者有一些量化的要求;第二是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限定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要求,人数上50人和200人的限制是持续性的要求。不得拆分、拆细、非法转让,这一块证监会的表态是非常明确严厉的,我们正在征求意见的《募集行为办法》也是明确、具体、细化的。

2、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根本上是一个信托关系,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管理人在募集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程序,即可视为尽了“卖者有责”义务,则剩下的是投资者担负其投资风险。一些刚性兑付的现象是直接打破了这种底限性要求。

3、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有所区别。《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须进行托管,但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多样性,《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可以不进行托管,但需要制定相关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4、整体登记备案情况的介绍

已登记的管理人25979家,有管理规模的管理人8414家,平均管理规模6.53亿元,大于100亿的只有88家(具体以基金业协会官方发布的行业数据为准)。在分布情况上,全国各地都有,京深都超过5000家登记。

(三)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体系

私募基金的监管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

事前方面,包括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今年6月份会召开基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对整个协会的治理架构和会员管理进行探讨、修订。现在很多机构申请入会没等到结果,目前我们在这一块是做了一些调整,正在调整会员办理办法,所以目前有一些停顿,我们会尽快处理完毕,进一步理顺入会的登记工作。一方面来自于证监会的行政授权,一方面是《基金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还有最重要的一方面是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力让渡。

事中方面,包括持续信息披露、舆情监测、中登数据交换、优化行业生态等四方面。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在建立我们的互联网监测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对私募基金的宣传进行监测,有没有网络违规宣传等等,这一块工作正在进行;另一方面,我们与中登已经签订了备忘录,对一些动态信息、监管情况进行信息交换。我们也会做好与行业的沟通交流。

事后方面,包括投诉处理、纠纷调解、自律检查、纪律处分。

(四)协会接待投诉情况

协会从去年6月到现在,接待了四五百宗投诉,大部分已经处理完毕。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投诉中的问题更多在出现在PE、VC和股权方面的基金。问题包括募集方面不合规、非法集资(不完全统计大概涉及到已登记管理人的案例有四五十宗左右,说明我们行业的问题还是比较大的)、内幕交易等。处理程序上,要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我们有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成员包括业界、学者等,确保其中立客观。

(五)《公告》相关说明

私募基金行业从2014年开始备案以来,成绩确确实实是有的,对经济的促进、对资本形成的促进、对双创的支持发挥了很多作用。但行业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确实到了必须进行正视、调整的阶段。

第一是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登记备案初期,为了便于管理人开展业务,我们提供了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然而我们发现不少机构利用证明进行非法自我增信,将证明当做牌照,误导投资者,甚至招摇撞骗。大量机构本身是做P2P、网贷的,结果用这个证明来做业务。甚至衍生出管理人资格代办业务。

第二是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量机构只进行了登记,未做私募基金备案,当然情况有很多差别,有些是确实还没来得及备案,但确实存在很多机构缺乏展业能力和展业条件,也有很多机构不了解行业,盲目跟风先登记再说。大量机构实缴资本为0,这种情况大概有四五千家,当然这不代表登记一定不通过,我们协会不是行政许可,不对实缴资本做强制限制,但会对这种特殊情况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很多机构对监管存在不适应,此前行业确实是野蛮生长阶段,现在要管了,大家确实存在一定不适应的情况。协会除了在登记备案环节的监管,还有持续信息报送的监管。有机构认为过了登记备案环节就过了门槛,对后面的信息报送不够重视,甚至很多机构失联,协会已经发布了四批失联名单,我们也是实属无奈,已经穷尽了所有的联系渠道甚至现场寻找,依然联系不上,只能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有些个案真是触目惊心,湖北有家机构,两只合伙制基金,投资者竟然多达四千多人,这真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法集资。

针对这些问题,基金业协会的处理方式包括:

1、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取消登记证明,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目前的公示渠道就是基金业协会官网及“私募汇”APP。在公示方面,我们从规模、类型进行了一系列分类。主要是要回归到公示登记的本源。我们也已经与IPO、新三板等建立了双向信息交换机制。我们再进行重申,我们只对管理人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2、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上文已提)

3、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上文已提)

4、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上文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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