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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2016)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16-04-07
白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冯德印

          结合这次讲课任务和执纪审理的工作需要认真了解学习了“七类案件”的相关内容,并与室内同志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研究探讨,为了达到容易理解、方便记忆、注重实用的目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化。由于本人到审理工作才一年多时间,虽经努力学习认真思考,但目前也就掌握审理业务工作的皮毛,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下面就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

    根据党纪处分的程度后果和办理程序的不同把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称作轻处分,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称作重处分。而对政纪处分没有明确的划分轻重。

对于普通案件的办理,大家都能熟练掌握,党纪处分方面科级以下违纪党员的轻、重处分和处级违纪党员的轻处分,市纪委委会讨论决定后直接下达处分决定;对处级违纪党员的重处分,由市纪委常委会提出处分建议报市委常委会批准,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政纪处分方面:对市政府任命的人员(县处级)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市政府备案;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任命的人员(乡科级及以下)给予行政处分的,市监察局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而“七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则有所不同,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一是“七类案件”概述;二是“七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三是其他特殊案件的办理

一、“七类案件”概述

(一)“七类案件”的概念

我个人理解,“七类案件”办理程序相对比较复杂的七类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违纪案件

(二)七类具有特殊身份人员

七类人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担任人大职务的党员政府组成人员担任政协职务或具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党员;担任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党员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的党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党员

(三)“七类案件”的理依据

目前我们办理“七类案件”的主要依据是20053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中纪办发〔200510号)。

二、“七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对每一类,我都按人员产生、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这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第一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一)人员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是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选举产生的。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重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三办理程序

根据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我绘制了工作流程图,以便大家解和掌握

大家请看,上面的是《规定流程图》,是我按照文件的内容绘制的详细、全面的流程图,看上去程序比较繁琐、内容比较复杂,有的情形不常用或根本用不到;下面的是我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情况绘制的《常用流程图》,相对简单、容易掌握。

因此,接下来我就结合《常用流程图》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工作中常用办理程序

1给予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处级)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审,以市委名义向省纪委行文,经省纪委审核报省委批准后,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

2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重处分的,由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或征得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委提出建议,县委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纪委行文,经市纪委审核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县委或县纪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

3给予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处级)轻处分的由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审定,以市委名义行文报省纪委批准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由省纪委报省委备案

4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轻处分的,由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行文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市委备案

(四注意事项

1、纪委无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重处分,决定权在其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由常委会决定待全追认(严重触犯刑律的只需常委会决定即可);批准权在上级党委。

2对下一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重处分,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后,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工作需要报本级党委或征得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或送达通知。

3、本级纪委向下一级党委所提建议,下一级党委如不同意,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同时报本级党委。

4、各级纪委可以代本级党委行文下达处分决定,但在处分决定中一定要避免该处分是经纪委决定的提法,以免造成歧义

第二类:担任人大职务的党员

(一)人员产生

担任人大职务人员身份多种多样,按产生方式分为:选举的和任命的。选举的指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或选民选举的,如主任(委员长)、副主任(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代表;任命的指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任命的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成员。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三)办理程序

对担任人大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应当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职务。

1对担级人大职务县处级人员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市人大党组,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由市人大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议事项。

2、对担任市级人大职务乡科级及以下人员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研究决定后,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市人大党组,由市人大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议事项。

3、对担任县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内容通知县级党委,再由县级党委通知县级人大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议事项。

(四)注意事项

1、对担任人大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在提出建议的同时,还可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其管理不能依照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可一并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一般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人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即可。

2、对担任人大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如需提出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3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采取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第三类:政府组成人员

(一)人员产生

政府组成人员,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员。如市级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县级的县长、副县长、局长(乡科级)等。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三)办理程序

1、对担任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县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2、对担任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再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撤职或免职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3、对担任县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将处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向县级政府提出处分建议,由县级政府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撤职或免职后,再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4对县监察局管辖的政府组成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建议其所在县政府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撤职或免职后,再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或由县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对政府组成人员单处行政处分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报有关党委批准或同意的,要履行党内相关的报批程序和手续。

2、对政府组成人员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的,在向有关党委上报党纪处分意见的请示中,也应一并写明政纪处分意见。

3、对下级政府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本级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不经人大程序,直接撤销其职务。这里所称“必要时”,一般是指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如果等人大履行程序就会贻误案件的处理。

4、对需要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撤职或免职的人员,在此之前,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所在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

5、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应在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撤职或免职后作出,避免错位或脱档。

第四类:担任政协职务或具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党员

(一)人员产生

担任政协职务或具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人员是各方面代表人士,按照产生方式分为选举产生的、协商产生的、任命的。选举产生的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协商产生的有政协委员;任命的有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三)办理程序

对担任政协职务或具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应当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

1、对担任市政协职务或具有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县处级人员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市政协党组抄送市委组织部门,由市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建议事项。

2、对担任市政协职务或具有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乡科级人员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研究决定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市政协党组,由市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建议事项。

3对担任县级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县级党委,再由县级党委通知县政协党组按政协章程办理建议事项。

4对担任县级政协职务或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乡科级及以下人员的,由市纪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研究决定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建议内容通知县委,再由县委通知县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建议事项。

(四)注意事项

1对担任政协职务或委员资格的违纪党员,如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在提出建议的同时,还可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其管理不能依照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可一并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一般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人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即可。

2、对政协组成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如需提出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3、对于需要政协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采取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第五类:担任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党员

(一)人员产生

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三)办理程序

对担任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其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建议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并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1对担任市法院副院长的,市纪委征求市法院党组意见,通过省法院监察部门征求省法院党组意见后,市纪委将建议与同党纪处分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撤销或免除法官职务的建议通知市法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建议事项;将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送省法院监察部门,由其依照规定办理建议事项

2对担任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市纪委征求市法院党组意见后,对其中县处级的,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乡科级及以下的,将建议与党纪处分一并研究决定。然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撤销或免除法官职务和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建议送市法院党组,由其依照规定办理建议事项。

3、对担任市级法院助理审判员的,市纪委征求市法院意见后,将建议和党纪处分一并研究决定,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免除法官职务和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建议通知市法院,由其依照规定办理建议事项。

4、对担任县级法院院长职务的,市纪委在征得县党委及市法院党组同意后,将建议与党纪处分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的建议通知县党委,由其通知县人大党组依法办理建议事项;将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建议通知市法院党组,由其依规办理建议事项。

(四)注意事项

1查处法院违纪党员时,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2、查处担任地方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党员,在征求本级法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3、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采取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4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中,同时任两个以上法官职务的,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法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院长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其他法官职务由法院确定。

第六类: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的党员

(一)人员产生

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三)办理程序

对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其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建议依法撤销、撤换免除其检察官职务,并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

1、对担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市纪委征求市检察院党组意见、通过省检察院监察部门征求省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将建议和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撤销(或撤换、免除)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通知市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建议事项;将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建议送省检察院监察部门,由其依照规定办理建议事项。

2、对担任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市纪委征求市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对其中县处级的,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对乡科级及以下的,将建议与党纪处分一并研究决定。然后,市纪委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撤销(或撤换、免除)副检察长职务和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建议通知市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依规办理建议事项。

3、对担任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职务的,市纪委征求市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将建议与党纪处分一并研究决定,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免除助理检察员职务和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建议送市检察院党组,由其依照规定办理建议事项。

4、对担任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市纪委征求县党委、市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将建议与党纪处分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在下达党纪处分的同时,将罢免(或撤换)检察长职务和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建议通知市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依规办理建议事项。

(四)注意事项

1、查处检察院党组成员中的反贪局局长、政治部主任等,应征求本级和上级检察院党组意见。

2、如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级检察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3、查处担任地方各级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征求本级检察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意见。

4、对于需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5对同时任两个检察官职务的,如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检察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检察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检察长职务”,是否需要撤销或免除其他检察官职务由检察院确定。

第七类:党的机关工作者中的党员

(一)人员构成

党的机关工作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三)办理程序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必要时应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其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1市委管理党的机关工作者

一是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市纪委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党纪处分按前面讲过的程序办理;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一并行文。

二是对市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工作人员由市纪委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意见一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一并行文。

三是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市纪委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一并决定后通知县委,由其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纪处分、将行政处分意见与党纪处分意见一并市纪委审核报市委批准后,由县委一并行文。

2、市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纪委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一并研究决定后,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市委直属机关纪工委,由其宣布执行;行政处分的纪律检查建议送达所在单位,由其作出处分决定并行文。

3县委管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市纪委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一并研究决定后,通知县委,党纪处分按前面讲过的程序办理;行政处分待县委决定后,与党纪处分一并行文。

(四)注意事项

1、对同时担任多级党委委员职务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其最高职务的级别办理报批手续。

2、对党的机关工作者的行政处分决定,由具体行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的人事部门。

3考虑实施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规和处分权限不同,办理时应分别下达党纪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决定;但对党纪、政纪处分权限一致的,也可合为一个决定。

4办理一般按照先党纪处分、后行政处分的顺序进行。

三、其他特殊案件的办理

还有一些特殊人员违纪案件的办理也不同于普通违纪案件,但没有纳入“七类案件”中,下面作以简要介绍。

(一)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违纪案件的办理

给予违纪纪委人员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虽然党章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号)作了相关规定2015129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立案查处案件党纪政纪处理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纪办发〔20151号)中,对纪委人员违纪案件的办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以后相关室可能会为大家详细解读,这里就不介绍了。

(二)党代表违纪案件的办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作出相关规定对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代表,市纪委应建议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由其提出,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三)县级非党政协副主席违纪案件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相关规定对非党政协副主席给予政纪处分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拟给予降级及以下处分的,由市纪委将处分意见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政纪处分决定。

2、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纪委将处分意见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先责成县委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免除其所任政协领导职务,再由市纪委下达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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