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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具体行政行为

 昵称30812705 2016-04-07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具体行政行为
书抄于2016年4月7日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定义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活动中行使行政职针对特定的公民、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等行为,由于行使的司法性的职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物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其本质上行使的是政治性的职能,而不是日常的管理性活动,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应有以下特征
行政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性特征可以排除两类行为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和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处分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处分性。它是行政机关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德意志,并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有所区别。
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个别性的行为。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比价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对象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规则。比较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对象和可以确定的一群归对象的处理。
单方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以命令形势单方面设定的,不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并且由此产生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外部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全力义务的安排,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惩戒任免、行政机关之间职责权限的调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单纯的公务往来或上级有权对隶属于它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如果这种命令、指示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内容,也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常见分类包括
1、依职权的和何许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指行政机关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指需要经过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营行为。前者是指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后者则是立法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行为。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具体行政行受到法律约束的程度与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为当事人授予权力、利益或免除负担义务的行为;后者是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和权益的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是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行为;后者是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所谓成立,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了那些条件,我们才可以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了或存在了的问题。而效力指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之后,他将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果,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那些影响。
1、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成立了,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主体要件。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行为成立的要件与行为合法的要件并不相同。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达到合法,在主体上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不但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行政主体,还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该行为。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成立,只需要其实施者是一个行政主体,至于该行政主体有无全力实施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内容要件。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即行政主体要求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准做什么的意思,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的表示出来,使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力义务。
程序要件。在程序上,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送达。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上并不成立,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包括三个方面—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行政机关自身要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尊重,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该统一案件。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在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在生效之后,产生的法律上的效力是可以通过一定的争议途径来推翻的。但出于法律关系安定性的考虑,这种争议的时间不可能是没有期限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争议期,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旦经过了这些争议期,仍然没有人对其提出争议,或者虽然有争议,但有权机关最终还是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则法律上对行为效力的推定此时就变成了现实,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力义务内容也就从此不再变更了。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机关作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主动履行,这是拘束力的体现;而当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权力义务安排,则是执行力的体现。
3、一般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一般需要满足下列要件—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即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充分的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如书写错误、明显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过程中的错误,因为他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所以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界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布时间。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不应当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会构成违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的无效因素,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叫附生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即使有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合法性疑问,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决或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以便还是应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就是对其效力的消灭。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能够消灭行为效力;不同之处在于其构成条件有所差异,产生的具体效果不尽相同。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之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构成无效。缩所谓明显重大违法,指的是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了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
常见情况。要求当事人从事犯法的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无法实施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关机关宣布其无效开始,而是自其做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任何效力。因此,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主张其无效,或要求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而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该行为无效。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无效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失,受害人可以就此要求国家赔偿。
2、撤销
构成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后果。可撤销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有关机关做出撤销该行为的决定,才能否否定其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是是使得该行为溯及地从其作出之日起丧失效力。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3、废止
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常见情形包括—法律变更、情势变更、目的实现、公共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效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但其在废止之日前的效力仍然存在,它在废止之前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利益,仍然得到承认。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而受到了损失,则受损人可以要求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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