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谭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刘某所驾车辆右侧中后部接触,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支付车辆修理费21 162元。谭某车辆的承保公司申请就刘某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的维修项目合理性进行鉴定。2014年1月,鉴定机构就刘某合理的更换及维修项目、不合理的更换及维修项目、可通过维修恢复不需要更换的项目出具了鉴定意见。依据该鉴定意见,刘某的车辆修理费为3148.35元。
谭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谭某应对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谭某与其承保公司就刘某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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