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破产解约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申报

 四维空间809 2016-04-08

破产解约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申报

 

 

      [案情简介]

     某服饰公司于2011年10月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发现服饰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个体户甲,并与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不论哪方违约,都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除服饰公司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甲以服饰公司违约为由,向管理人申报了10万元债权。对于是否确认该笔债权,管理人内部出现二种意见:一种认为违约金不能作为债权申报,甲需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可以违约金金额申报债权。  

      [评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对管理人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产生的违约金债权能否作为债权申报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不无争议,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先厘清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其一,管理人行使合约解除权属于违约行为。

      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行使合约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一种特殊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人据此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构成违约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破产解约,毕竟是一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既然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企业破产法第53条也明确赋予了合同相对方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其二,违约金性质决定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申报。

       要明确违约金能否作为债权申报,需先了解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失无关联,它主要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戒和制裁,因而,惩罚性违约金往往高于实际损失。补偿性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其最大的作用是事先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从而免去守约方事后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麻烦和举证的困难。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不同性质的违约金是否都能申报债权。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需要以其有限的资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的清偿,而惩罚性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此时,如果允许债权人以惩罚性违约金向债权人申报债权,则惩罚的不再是债务人而是全体债权人了,这与破产法的目的相悖,因而,惩罚性违约金不能作为债权申报。补偿性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既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性质相同,都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那么,补偿性违约金就能作为债权申报。

        其三,如何理解“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有人会提出,既然补偿性违约金可以作为债权申报,为何《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破产规定》)又规定解除合同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事实上,《破产规定》对于“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的理解也并非不区分性质,一概认定所有违约金都不能申报债权。最高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撰文认为,“其中不作为破产债权的违约金是指惩罚性违约金和未发生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且相对人有实际损失的,该违约金可以作为损失计算方法而成为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

       据此,在本案中,笔者以为,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债权人又能举证其损失与违约金金额大致相符,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该笔债权则应予以确认。

 

 

                                                                                           浙江沁地律所  李悦律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