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文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苏州日报》房地产专栏特邀律师,针对业主提出的房产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第四十六期: 规划变更开发商需赔偿吗? 业主提问:莫女士来电咨询,她于2014年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八条约定在规划变更或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用途存在设计变更,并且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后某开发商变更开发楼盘面积,将原属于商业用房的部分建筑面积变更为了住宅,这一情况开发商并未书面通知莫女士,莫女士想问他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业主提问:张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孙某从2011年开始合租王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2015年3月,王某称要出售他们所租的房屋,价格九十万元,由于当时张先生和孙某手头都比较紧张,所以两人均表示不买该房,后来一直未听说该房屋有出售。2016年过年回来,王某称已经和孙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孙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张先生认为王某时隔一年再度出售房屋应当通知他,他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张先生想问他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确认王某和孙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业主提问:曾先生来电咨询,他年前购买了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今年4月份交房,但是据该小区的其他业主所说,该小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为2048平方米,但是实际绿化面积不到1500平方米,曾先生与其他业主找开发商问询,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到时会异地绿化,曾先生想问开发商这样是否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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