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湖北省某市某开发商,2003年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住宅小区规划,在规划绿地上修建一栋2层住宅,建筑面积近千平方米。该小区业主于2003年底入住。2005年,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开发商下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局审批的建设方案,在规划绿地加建一栋2层住宅,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决定罚款数十万元后保留使用,予以补办手续。该开发商缴纳罚款并补办手续后,随即取得小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小区业主原以为该2层房屋是会所,2006年聘请律师到城市规划管理局查询档案获悉上述情况后,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及规划部门罚款保留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异议,认为开发商及规划部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纠纷随之产生。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实践中,常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在规划的小区绿地或其他公共部位上违法修建房屋用于商业目的,并通过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将违法建筑合法化,或通过规划部门罚款保留违法建筑,导致相关行政纠纷及合同纠纷大量产生。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此类纠纷适用法律疑难,如何正确裁决,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之一。笔者兹就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如下探讨:
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前,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划的小区绿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上修建房屋,既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买受人可按下述途径之一维权: 1、向规划部门投诉开发商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负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应当予以查处。如规划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买受人可以向上级规划部门或当地政府进一步投诉,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在商品房尚未交付买受人的情形下,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并不享有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其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主体主张权利,故其不是规划部门上述行政不行为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3、如果开发商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前,通过向规划部门补办规划变更手续使违法建筑合法化,则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争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划、设计变更条款。实践中,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的规划、设计变更条款基本上未涉及上述问题,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买受人也不能对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同上。 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后,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及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在规划的小区绿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上修建房屋。此时买受人已成为业主,小区绿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转移至全体业主,开发商的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违约行为及违法行为,买受人可按下述途径之一维权: 2、买受人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停止违法建设。 3、买受人向规划部门投诉开发商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如规划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规划部门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4、规划部门如罚款保留违法建筑,则规划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买受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罚款保留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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