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运用

 不咬人的蚊子 2016-04-11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运用

赵瑞正  

来源:正义网2011-06-21

 

  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不可缺少的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诉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涵义及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依法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的检察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完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具体措施。

  其法理依据为: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上述规定,是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二、量刑建议权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权有助于法院更加正确、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作出公正、科学、准确的判决。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充分考虑和权衡了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对法官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当庭宣判率。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或者是根据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提出的建议,可以起到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促进量刑公正。

  (二)有利于减少诉讼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往往上诉,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庭审中未对量刑展开辩论,判决书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以致被告人对量刑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一些量刑适中甚至偏轻的案件,也提出了上诉。在法庭审判中对量刑展开辩论,再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进行论证分析,使被告人对自己所犯之罪的量刑幅度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和抗诉的针对性

  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出较为准确的量刑建议,必须提高公诉水平,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公诉水平。在公诉环节提出量刑建议,能够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决时充分考虑,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如果其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很大,判决明显失当,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依据。这样使抗诉更加有针对性,以保证国家刑事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三、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主体、时间、方式、内容

  (一)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三类。部分二审刑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二)量刑建议的主体

  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三)量刑建议的时间

  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2)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4)二审刑事案件。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是提出,庭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四)量刑建议的方式

  实践情况中,量刑建议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二是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三是提出建议量刑的具体刑期。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应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实践中,对同一案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就量刑而言,对同一被告人认识差一、二年实属正常,所以量刑建议不宜过于具体。

  量刑建议应形成固定的法律文书格式,交由检察长审批后,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书应写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即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

  (五)在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的内容

1、将量刑建议融入审查案件证据、事实过程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所设置的量刑刑种、刑期幅度一般都较大,并且还规定了许多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等。除此之外,还有酌定量刑情节,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故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要全面审查证据,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特别是在酌定情节的认定上,更需要有相关证据来予以证实。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案件被害人的态度、有无帮教管理措施等都是提出量刑建议需考虑的问题,相关证据只有在落实之后才能据此作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2、将量刑建议与法律适用紧密结合

  法律适用直接决定了对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对于案件的总体把握后,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如果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无法明确正确的法律适用,就无法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检察机关认定是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量刑幅度内提出,而如果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件。这样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差异,我们提出的量刑建议就属质量不高。

  3、将量刑建议纳入案件审查报告中

  案件的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认定的最全面、最客观的书面文书。将量刑建议纳入审查报告中,有利于承办人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同时也有利于承办人在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在提交讨论、合议时也让大家对于案件的事实情节有更详尽的了解。

  4、将量刑建议纳入案件集体合议范畴

  传统的检察机关集体合议案件,一般都是对案件的定性、事实争议、证据的采信等进行讨论,但这方面的合议、讨论无法对案件的具体量刑起到实质性的决定作用。故将量刑建议的内容纳入案件的合议、讨论过程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有着重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公众,媒体紧密关注的案件。量刑建议经过集体合议,甚至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就是检察机关“求刑权”在刑事程序中的明确体现。

  四、进一步改进量刑建议权的几点建议

  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之功能。,要想使量刑建议在量刑监督中发挥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把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建议作如下补充: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是建立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从国外实行量刑建议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都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能使定性、量刑问题明确化,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庭前准备的量刑建议更趋合理,避免庭审中事实发生变化,防止量刑建议随意改动,使庭审更为高效和有针对性。

  三是制订有关量刑建议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量刑透明化、公开化,达到庭审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实体的公正。

  四是出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施细则。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使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作者职务: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