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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政策变化

 bbalex 2016-04-11

作者:叶全华

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由此使得增值税政策发生诸多变化。本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的不同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帮您厘清思路。


一、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基本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两大类。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及其有关政策缴纳增值税。


原试点政策(含适用原增值税纳税人部分)分别在规定的试点范围和时间内适用外,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二、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规定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项目规定趋于一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原增值税纳税人对非正常损失的规定分别进行了表述,但汇总起来看,与试点纳税人趋于一致。


非正常损失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上述第(3)项、第(4)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基本涵义不同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6〕36号”虽然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项调整,但对其基本涵义没有重新定义。


2、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较,范围有所扩大。


3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不同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对发生非正常损失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当区分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非正常损失处理的把握


1、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的把握


对于管理过程发生的损失不是全部属于增值税规定上的非正常损失,只有属于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并且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形的,存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进行转出处理。


因此,纳税人发生损失时需要鉴定事故责任,划清是否属于管理不善责任。建议纳税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发生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对不是属于管理不善情形的,有必要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比如:食品企业发生原材料或者产品霉烂变质时,在销毁过程中能够提供食品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过期变质的认定报告,则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事后就可能存在税企争议。


2、对货物或者不动产被处置的把握


试点一般纳税人当发生货物或者不动产被处置时需要分清不同的处置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只有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比如:企业因债务纠纷问题被法院扣押货物,并作拍卖处置处理,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该对拍卖收入按照规定作销售处理。企业自建的违法违章建筑被拆除时,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总之,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时,要根据纳税人类型,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属于正常损失的,建议企业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减少事后争议。对于符合非正常损失情形的,应该及时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预防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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