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纳税辅导】营改增后,提防“非正常损失”缴纳糊涂税

 太极一叶 2016-10-17


Tips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正确界定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多缴税。本文就非正常损失条款的理解应用进行分析。

  (一)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

  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在确定不能抵扣的情况下,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列举范围内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还是新增加的营改增服务、销售不动产等,一旦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对企业是一大损失。

  (二)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缴纳糊涂税

  非正常损失列举的四种情形中,违法被没收等损失很好理解,关键在于另外三种损失,必须是“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其他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PS:低价变卖货物,本身也不是报废,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属于资产损失,无需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者是专项申报。

  4.产品、材料、包装过期报废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上述物品报废,属于毁损,但不能归为“管理不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发[2004]4号)第一条第(四)款解释: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海南国税总经济接受访谈记录:

  问题:我们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呢?

  (嘉宾)林明 回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三)错误转出的应对建议

  综上,非正常损失,只是法规列明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建议按以下方式操作:

  1)账上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尚未做纳税申报的,直接按错账处理,冲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2)已经错误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通常区县局税务机关可以审批的退税金额有限,大金额退税需要网上报,操作难度较高;

  3)确定要转回的,不能够自行负数填列非正常损失项目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错误申报调整,通常有具体的操作要求,自行调整,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情况下,存在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