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非正常损失,那么 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怎样处理呢?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 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增值税税务处理: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那些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进项税不得抵扣呢? 根据规定以下情况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 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情况处理: 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 废或低价销售处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 但是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 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 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 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其他情况: 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 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除 与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 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 损失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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