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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少年溺死鱼塘谁担责

 神州国土 2016-04-12

层层转包少年溺死鱼塘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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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花季少年在没有警示标志的鱼塘玩耍,不幸溺水身亡,疏于监护的家长、鱼塘所有者、管理者对此均承担相应责任。

    身边的事儿

    2008年12月20日,汝南县常兴镇某村居委会将位于该村的鱼塘和窑场承包给村民万某,合同约定,承包期内鱼塘由万某整修,土地保持原样。2012年9月6日,万某又将鱼塘转包给李某,双方在转租合同中约定,除李某外,任何人不得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取土、蓄水、抽水等不利于李某的活动。随后,李某雇用其舅舅白某管理鱼塘,收益归白某所有。

    去年7月13日下午4时左右,14岁的小兵(化名)等4个小孩在该鱼塘边玩耍,小兵不慎落水溺亡。

    汝南县公安局常兴镇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时鱼塘四周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该鱼塘有取土痕迹。小兵的父母王某和刘某认为,该鱼塘经过挖掘,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儿子小兵在该鱼塘玩耍,不慎掉入七八米的深水中,溺水死亡,使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就赔偿问题,各方协商未果,王某、刘某便将该鱼塘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8万元。

    结果

    汝南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汝南县常兴镇某村居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被告万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6万余元,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4万元。被告白某作为李某的雇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和刘某作为小兵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到危险的区域玩耍,对损害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原告自愿承担较大责任符合其过错程度,应予以认可。被告汝南县常兴镇某村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在被告万某擅自将鱼塘转包后,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万某擅自转包后,允许受让人挖坑取土,对安全隐患的产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系鱼塘的直接管理者,却疏于管理,明知鱼塘具有危险性,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应对二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白某作为李某的雇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该案实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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