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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告诉你,他们执业过程中都犯过哪些错误?

 昵称21921317 2016-04-12



整理/雷彬 无讼观察员

来源/无讼阅读



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专业知识精熟,更要实践经验丰富。但练就这身本领往往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律师在执业初期,由于经验不足,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然而,经验并不是凭空产生的,真正的进步往往是从承认错误开始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不妨看看其他人是怎么做的。

今天,无讼阅读邀请了七位律师,一道谈一谈他们在执业之初曾犯过哪些错误,怎样应对这些错误,以及从中吸取了怎样的教训。相信他们的回忆和讲述,一定会为刚刚步入律师行业的你带来有益的启发。当然,如果您是入行多年的老律骨,也不妨共同回忆一下自己在执业过程中犯过哪些错误,这些错误对于自己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让我们一道在认识错误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向着更优秀的自己进发。

王隆彬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执业之初,朋友介绍我认识了某股份制银行的合规老总。第二天,该老总电话联系我,说有一个案件想请我代理,并且离开庭时间只有三天。我迅速到银行查看证据,与相关人员交流。

该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某银行,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银行则强调原告没有交付、不应支付租金。但由于银行已实际进场装修,只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完全装修完毕、没有投入使用。很明显,银行以没有交付的为由抗辩明显不能成立。

但我发现,出租房屋是军队与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开发项目,相关手续不全。据此,我很快就确定了与银行不同的代理思路,抗辩合同无效以及因原告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导致银行无法装修完毕投入使用。

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了新证据。虽然我提出异议,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应当组织质证。但法庭仍要求进行质证。对于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问题,法庭一直追问我,是否有消防部门责令停工的证据。

法庭询问表露法庭的意见。法庭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消防验收方面的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我完全知道了该案的结果,我提出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然而我在撰写代理词时,突然发现该案诉讼时效已过,但我开庭时没有提出来。如此重大的抗辩理由我竟然没有考虑到!

随后,我以需要质证原告补充的证据为由请求向法庭再次开庭,但法庭认为书面质证即可,无需再次开庭。不再次开庭就没有机会再提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补救的机会了。

诉讼无计可施,只有调解。好在原告代理人是我同事原“师父”,由我同事出面和“师父”调解,并且原告也确实提交不了经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据。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支付一半租金。银行虽然不是很满意但还是可以接受。本案有惊无险。

从此以后,我痛定思痛,专门收集整理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的“共性”事由。代理原告时,要一一核查、分析被告提出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代理被告时,也要一一核查分析是否存在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核查时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个都要考虑到。这些素材成为后来我们所代理规范化的“雏形”。

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操作虽然有时会显得多余和浪费时间,但是正如我们开车,绕行检查车况100次就是为了防止一次可能足以致命的风险,律师从事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也是如此。

孙立健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澎湃东方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CEO

十多年前,我接手一起离婚案件,代理作为原告的男方。男方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女方存在婚外情,引起感情破裂。

鉴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在原告的要求下,我开始调查女方“出轨”的证据。从手机信息、旅游照片,到在外租房信息,甚至包括证明女方与第三方交往接触的证人证言等,凡是原告无力提供的证据,我都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帮助他调查取证。

做了以上充分准备之后,我和原告信心满满地参加开庭。我们所调取的证据在法庭进行举证、质证,开庭“效果”让我们都非常满意:如果女方不同意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似乎很大。

可是庭审后,法院并不着急作出判决,主审法官一直说再等等。终于,在案件一审期限即将届满时,主审法官联系我说:“孙律师,你代理的这个案子双方和好了,原告申请撤诉了。”

法官在跟我沟通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时说,办这类案子,对“度”的把握尤其重要,要学会“点到为止”。我忽然感觉到,我在这个案件中做的工作有些“多”了!事后我和当事人电话联系,我也明显感觉到他并不感谢我在这个案件中的积极工作。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办理离婚案件一定要深入分析他们婚姻争执的原因,不可一味求胜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现实诉求。涉及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一定要谨慎地以律师的身份帮助当事人厘清思路,让其以自己的能力获取证据。否则,一旦当事人和好,律师所做的工作反而会给他们之后的婚姻生活带来障碍和影响。让一些有良好婚姻基础的当事人和好如初,让婚姻得以存续,这其实是更大的功德和成就。

朱文华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证据原件,很多律师朋友们对其始终抱有矛盾而复杂的心理,爱之又恨之,推崇之又排斥之。一方面证据原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另一方面,因惧于承担证据原件丢失的风险,律师朋友们往往不愿意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年轻律师的这种心理特为尤甚。我在执业初期就受到过这种矛盾心理的困扰,险些陷入被动的尴尬局面。

在一次诉讼活动中,我在开庭之前从委托人处取得了证据原件。因委托人未能出庭应诉,证据原件暂且由我保管。在举证阶段,法庭以审查案件事实为由将证据原件留档附卷,但法院并未向我出具任何将证据原件留档附卷的手续。事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法院并未主动将证据原件退还。后来,上述纠纷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但委托人手中此时并没有证据原件,其也无法准确说明证据原件“不翼而飞”的原因。我又以自己不会留存委托人的证据原件为由推脱,局面一时非常被动。在反复询问、核查之下,才意识到证据原件可能落在了人民法院那儿了,经在法院档案室查询才最终取回证据原件。

经历这件事,我逐渐意识到律师朋友们在执业时最大的错误源于思想上的懈怠和缺位,对证据原件排斥有余而警惕不足。不同人民法院基于审理习惯和归档规则等方面的差异,会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原件以归档留卷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在代理具体案件时,务必要对证据原件是否已经提交人民法院保持警惕,对于人民法院的确需要提交原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收取证据原件的手续,以避免后期证据原件“无处可寻”的不利局面。在非必要将证据原件提交人民法院归档的情况下,尽量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因为任何人保管均会存在着丢失证据、污损证据等保管不善的风险,人民法院也不例外。

Z律师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刚入行时,我就在师傅的提醒下谨记证据的重要性。然而,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里,我却掉以轻心了。

当时,我代表买方作为被告,卖方要求被告支付欠余货款35万。根据我了解到的事实,卖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及货款计算等原因,已经与买方就货款支付达成新的协议,即买方欠款总额为20万,分三次支付即完成付款义务。但我方只有电话录音予以证明。

在我核实该录音确实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书面的证人证言足以与录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考虑到当事人路途遥远,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我便没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

出乎意料的是,法庭辩论中,卖方紧抓我方证人未出庭作证不放,否定我方证人证言,并以此为由否认最关键的录音证据。法院最终也以我方证人未出庭为由,否认了我方提交的关于债权已经重新确定的、我方仅需偿还20万即结清货款的证据。

虽然一审法官在对方不申请鉴定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否定的情况下仍然否定录音证据的判断逻辑有问题,但录音证据因证人未出庭而被否定的状况却还是可以避免的。

掌握证据,不等于掌握法庭认可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证据,将每一个有效的证据都按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呈现、加以利用才是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最好方式。因为担心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导致当事人面临上诉风险是我在执业初期犯的最大的错误。

真正要方便当事人,就让一切尽可能结束在一审吧!这也是我在之后的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个信念。

尹灿星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代理一个案子期间,我突然发现一直放在抽屉里的一份材料消失了,遍寻无果。与师妹一起回忆,也只记得材料最后确实是在抽屉里。因为该某材料一直归我保管,现在不翼而飞,真是惊出一身冷汗!

此后的两天,我内心一直处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只能用更多的工作麻痹自己。我不知该如何和师父讲述这个事情,只知道师父知道之后,肯定会将我扫地出门。白天我和师父谈笑风生,内心却好生悲伤:也许再看不了师父几眼,我就卷铺盖卷滚蛋了。

历经内心的折磨之后,我最终还是决定找机会坦白……

有天晚上,师父喝酒了很开心。趁结账时,我说“师父,看我们工作这么辛苦,您送我两道免死金牌吧?”师父哈哈大笑,答应了我。后来恰逢“尚法”团队第四场取得出其意料的好效果,借此天时地利人和之机,我终于鼓足勇气把事情跟师父说了。

然而,师父竟然并没说什么!就这样,这件事情暂告一个段落。

虽然后来材料还是被找到了,对案件本身并没造成实质影响,但是,这次事件颠覆了我之前所坚持的一些理念。

我一直觉得,生活性格和职业性格能完全分开。有很多牛逼的人在事业上很成功,在生活上却很弱智,我也很想成为这样的人。由于一直很幸运地处于朋友们的照顾之中,我也的确没能养成好的生活习惯,生活上一塌糊涂。师父以前也常说,灿星在工作上是一个比较心细的人,这在朋友听来不可思议。

这次的教训却让我懂得:案件与生活还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错误,甚至比业务上的错误还可怕!

齐正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执业后接的第一个案子中犯的错误,至今记忆犹新。

那是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是甲方卖给乙方软件,乙方应付8万给甲方,但实际只付了5万。甲方手中有乙方欠款五万的证据:2万的欠条一张,3万的远期支票(没有承兑)一张,并且两份证据不重叠。也就是说,甲方完全可以主张5万的债权,以及5万本金产生的违约金。

我代理甲方,谈案确定诉求的时候,甲方十分诚恳,表示既然乙方欠我三万,我就要三万和三万对应的违约金,完全按合同来,光明磊落。

但是合同里面违约金约定得过高--按照合同计算,3万本金的违约金到起诉时能要到6万。我们当时向甲方提示了风险,解释说,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到3万的30%。甲方说:“能拿到1万的违约金也成,这口气也出了。”

后来的事情就简单了:被告领了传票却没有去开庭,法官缺席审理。在说到违约金过高的事情时,法官问我方意见,我说:“法官酌定吧。”

领到判决书时,我顿时傻眼了。3万的本金法院支持了,但是违约金被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算下来只有不到一千,顿时蒙圈!

那时的我,经验和基础不牢,没有意识到调整到30%的违约金也是需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来的,属于诉讼技巧欠缺。同时,我认识到诉讼策略很重要,一个迂回的路径可能更加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我也应该向甲方提示主张要五万的本金对他最有利,当事人虽然嘴上说的好,但是律师一定要把握当事人的真正想要什么,可我当时没有这样做。教训深刻!

郜嘉奇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两方面的感悟:

第一个是:“把案子作为自己的事”。

刚工作时我经常帮助主办律师起草诉状、答辩状和整理证据册,我做得比较仔细,经常会得到主办律师的肯定。

然而,虽然我花在案卷上的时间比较多,但在旁听庭审时我发现很多法官问出的细节问题我竟然很难第一时间反应过来,而主办律师虽然花的时间未必很长,但反应很快,对案件情况把握很好!一般会认为这是主办律师具有长期办案经验,但后来我发现主要是心态差异。

主办律师会把案件作为自己的事,哪怕瞄一眼证据都会留下深刻印象,脑子里会琢磨;但我作为助理只会完成布置的任务,有一种交差就万事大吉的错觉,这是阻碍新手成长的一大心病,越早察觉越好。

第二个是:“不要机械理解诉讼”。

记得某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我作为被告方律师,根据原告起诉状和证据认真准备了答辩意见和证据,在庭审中逐一驳斥了原告的观点,也确实较为清楚地指出了原告起诉思路中的矛盾和缺陷。

但出乎意料的是,法官虽然也同意原告的起诉思路也问题的,但却盯住被告方其他问题穷追猛打,几乎是在原告思路之外寻找被告的违约事实。

这个案子给我的体会是,法官不是机械地根据原被告的主张和理由判案的,法官对案件有自己独立的理解和判断,绝不会被当事人或律师牵着鼻子走。所以,在准备一个案件时,切忌机械地准备,一定要站在法官角度客观地看待整个纠纷,找出其中的蹊跷和关键,还原争议的要害所在,这样才能更好地配合法官,争取作出对己方更加有利的裁判。

原题《亲历讲述:在执业过程中犯过的哪些错误,让你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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