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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卫术:三大绝招拆解五大执业风险点

 morecare 2016-02-10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yunfalvshitong),由作者授权发布

 

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服务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总是要先排队挂号的,否则恐怕连与医生见一面都难。既然律师已经付出了很多有形无形的体力脑力劳动,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律师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个群体。

 

按常理推断,律师和当事人应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是绑在一根绳上的蚂蚱,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态势,但在某些时候,律师和当事人的立场却是对立的,比如付律师费。所以说,在当事人面前,律师也算弱势群体,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自我防卫。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想要自我保护,首先需了解一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点,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笔者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律师事务所、浙江为关键词,以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浙江省6个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1个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发现有五大产生诉讼较多的风险点,这些都有可能作为当事人拒付律师费的抗辩理由,要予以高度重视。

 

 

从上面这个表格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和谐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少部分不和谐的音符当中,尤其以风险代理作为收取律师费的方式时拒付情形为最多。

 

仔细想想也不难理解,风险代理往往牵涉到巨大经济利益,在当事人收到相应的费用后往往想减少其成本,也就只能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来找茬拒绝支付。一旦遇到类似当事人,我们律师应该怎么办呢?笔者强烈建议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规范执业律师的接案流程。

 

一、在接案前必须要为当事人做一个谈话笔录。

 

很多律师为了接案子不择手段,甚至有些会鼓吹抬高当事人期望值、预判案件诉讼结果、保证代理效果,一旦案件败诉,当事人就会四处找麻烦,不仅缠着代理律师自己,更重要的是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律师事务所有必要要求,每一名代理律师在正式接案前必须给当事人做一个谈话笔录,告知其诉讼风险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律师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尤其对于某些可能存在争议的证据和款项,应当在笔录中进一步明确。

 

二、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随时告知案件进程并留有相关记录。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各方权利得以保障,诉讼往往会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快的比如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慢的耗时三五年的也有。

 

所以,律师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应当将案件进程随时告知当事人,并将当事人确认的相关记录予以保留,有备无患。

 

另外,律师的一大禁忌就是收取当事人材料原件,这一点也是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地方,一旦非要接收原件不可,则一定切记填写一份材料原件交接单,在当事人收回原件后,再在原来的交接单上注明,以防在后续代理过程中出现扯皮、抵赖。

 

三、律师换所之后应当以新所的名义重新与当事人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在律所之间的流动性较强,在换所以后很多律师往往忽略了对已有代理业务的再梳理,仍然以原来执业律所的名义继续办理案件,一旦发生纠纷,就给当事人留下了辩驳的空间。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律师更换执业律所之后,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通知当事人以确认新所与当事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延续性。

 

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当事人与新所之间再签订一个委托代理合同,但很多律师对此都不重视。在杭州枫叶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2011)杭拱商初字第485号案件中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服务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总是要先排队挂号的,否则恐怕连与医生见一面都难。既然律师已经付出了很多有形无形的体力脑力劳动,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

 

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将接案流程予以规范,规避执业风险,律师执业之路漫漫无边际,自身利益维护最重要。

 

 

附件:民事诉讼案件操作指引(接案篇节选)

 

第一条(谈话笔录)在接案之前,必须与当事人会谈一次,做好谈话笔录。笔录中必须让当事人明确部分案件事实及代理事实。如被告人数和诉讼请求(代理意见与委托人意见不同时)、反诉与否(委托人为被告时)、是否申请诉讼保全、证据原件情况、已收款或已付款数额、调解方案、已告知的诉讼风险点是否清楚、代理律师及费用缴纳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接案审核)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本所内勤人员及接待律师应审查是否与既有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只有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接受委托。

 

第三条 (委托代理合同)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草拟好即将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详细内容交予副主任审批签字,再交由本所财务人员盖章,承办律师签字,委托人签字,最终由本所与委托人正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建立案件电子台帐)承办律师应遵循一案一档原则,并建立案件工作电子档案台历,显著标示重要时间节点、承办法官、案件进程日记簿、备忘录等详细事宜,以确保不遗忘各个案件的办案节点,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度,并保留相关确认记录。

 

第五条(调取证据)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当日,由执行主任签发批办单,正式指派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需拟定代理提纲,并详细罗列所需各项证据材料和待确认事实,汇总形成清单交给委托人准备和限时答复。对需要委托人向他人收集的证据应适时予以指导,提出合法的取证方法和建议。在交接证据材料时,禁止接收证据原件。若遇到开庭前必须接收证据原件的情形,则需要填写《证据原件材料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承办律师保管,另一份交与委托人保管。待开庭结束,委托人将原件取回时,在交接单上注明,并由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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