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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三方面思考

 红发橙子 2023-07-23 发布于天津

本文作者是陈琪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尤为值得称道的是陈琪律师是微博大V,微博“陈律师lawyerlife”粉丝达八十余万。这篇文章是她多年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心得体会,并授权本公众号刊载,橙子深感荣幸,对陈琪律师表示真挚感谢

自2017年工作以来,我主要是以民商事诉讼业务为主要工作内容,民商事诉讼业务也是大部分律师业务的主要版块,我认为办理律师如何妥当的办理民商案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去站位思考。
一、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去思考。
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应当仔细询问当事人案件的细节,收集与之相对应的证据。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并且律师应当书面告知案件的风险点在哪里。
在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当开具书面材料清单,告知其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如果他没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律师会通过何种合法途径帮他收集相关证据以及该证据的作用。
在案件正式进入诉讼阶段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律师将会做哪些事情以推动案件进展。
在案件庭审之前,律师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事实与证据需要补充,及时更新证据材料。
庭审之后,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复盘,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者相关事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准备。
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当事人作为案件委托人,通常是缺乏法律知识的,他们面对法律纠纷是迷茫和无措的,每个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他要做什么,他能做什么,律师在帮他做什么,律师能帮他做什么,这不仅在心理上帮助当事人减少迷茫和无措,让他理解这个案件办理逻辑和流程,也有利于建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了解自己律师费花在了哪里。
二、站在律师本职工作角度心得。
在接案阶段,律师忌讳先入为主,带入立场,针对案件的细节要仔细询问,觉得有悖于常理的地方,要考虑是否接案,如果接案要形成书面笔录,要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形成委托关系后,即使当事人要求,也不能留存证据原件,证据原件应当在接案时复印留存,原件让当事人自行保管,待开庭时或开庭前双方进行交接,交接时要签收交接单。
在承办案件时,如果案件比较疑难复杂,应当多进行案例检索,形成检索报告,检索的案例最好是以管辖法院本院的裁判文书优先,然后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在开庭之前,律师应当草拟开庭大纲,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相关准备,比如请求权基础,关键的证据等。
进入诉讼阶段后,即使律师是特别授权,也不能擅自调解,应当就调解的方案形成书面建议,例如金额、时间、违约条款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待当事人确认后才可进行调解,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律师应当及时转交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其权利,询问是否上诉。
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除了尽职尽责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之外,还应当做好与当事人的留痕工作,接案时要形成谈话笔录,交接证据原件是要签收交接单,调解如果当事人未到庭应当留存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的证据,即使是代理一个阶段在收到裁判文书时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下一个阶段的权利。
三、要站在审判者角度思考。
从胜利即正义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办理好一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如何得到一个胜诉的裁判文书。民商事案件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说服对方,更多的是说服法官,让法官确信“这么判是不会出错的”,二审法院不会发回或改判。
那么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应当要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1、提交证据时,一定要提交证据目录。一份具有逻辑的证据目录,能够快速帮助法官了解你想表达什么,你想证明的事实是否已经形成证据链。
2、如果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涉及人员较多,人物关系比较复杂。应当先形成思维导图,帮助法官理解案件事实。
3、主动检索相关案例,形成检索报告。如果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优先以管辖法院本院的裁判文书优先,然后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如果都没有,建议优先提交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案例。像互联网相关纠纷,可以优先提交杭州地区法院的判例。
4、庭审后应当及时提交代理词,根据庭审笔录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
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法院案件量多是众所周知的,每个法官待审理的案件都很多,如何协助法官高效率的阅读卷宗,很快的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有利于庭审开展的,这样才能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已方的裁判。
综合以上三点,是我对律师如何妥当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思考和心得。我一直认为做好法律上的工作是律师最基础的基本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如何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建设、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如何高效率说服法官,如何促进原被告双方沟通、调解、化干戈为玉帛,都是法律之外的工作,也是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不可或缺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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