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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代理词

 风之男2 2016-04-13

代 理 词

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居义委托贵州名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本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居义在本案中不具有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居义系自然人,而贵c58287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遵义市红花岗区峰意源矿泉水饮料厂而非居义个人所有,因此被告居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 原告作为死者黄怡的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死者黄怡年仅7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方作为监护人由于疏忽让其独自在车辆停放区域玩耍,而造成本次事故,原告方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有一定的过错。

三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282854.8元计算错误。

根据法庭质证中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遵义居住但没有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的证据,虽然原告方提供了海尔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2号小区状元路门面经营矿泉水但却没有提供如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费的凭证。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具有稳定收入,应该按照农村户口计算为农民纯收入4207元x20年为84140元。

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原告的子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去世本律师也深表沉痛,但原告方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于遵义市关于同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

五关于本案中交通,住宿及护理误工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而交通费及住宿费按实际费用凭票报销原告方居住在遵义因此不会产生住宿费用。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原告方起诉被告主体不适,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应该按农村人口计算标准,原告在本案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本案法庭

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义生

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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