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诉讼法(一)

 吻你鸭先生 2016-04-13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重点内容:原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主体恒为被告,行政相对人恒为原告。

官告民属于申请非诉执行。

2.行政诉讼源于权力的行使影响到了公民个人权利。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目的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

2.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3.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国际条约

5.法律解释

6.判例

二、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及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但在特区不行。

(二)时间效力

不具有溯及力

(三)对人的效力

中外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一般原则(诉讼法通用原则)

1.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5.辩论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原则

7.两审终审制原则

8.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因为法院懂法不懂行政,故只能审查合法性。

除非极度不合理,或数额计算错误,

行政复议,政府即懂法又懂行政,故即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2.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范围

重点内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是说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

 

第二节 我国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概括式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2.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要求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

可以附带

不可以附带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部门规章

乡镇政府的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被授权组织的规定

国务院的规定

二、列举式的规定

(一)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行政确认;5.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6.不作为;7.侵犯自主经营权;8.侵犯公平竞争权;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行政给付;11.行政合同;12.其他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二)否定式列举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定行政裁决终局

5.刑事司法活动

6.行政调解

7.行政仲裁

8.行政指导

9.重复处理行为

10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可以说以上的分类不科学,不严谨,不完整。

核心记忆原则仍是有权利必有救济,只要公权力影响到了公民的权利,则可以进行救济。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重点内容: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个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诉讼是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二)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原则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或权限。

二、基层法院的管辖

原则上: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三、中级法院的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①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一方五人以上)。

②重大涉外涉港澳台;

③其他。

四、高级法院的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重大、复杂的。

五、最高法院的管辖

全国内重大、复杂的。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过复议

维持

复议机关的维持行为

原机关的原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主要事实、依据定性、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三段论)

复议机关的改变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作为

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机关的原行为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跨区管辖

经最高法批准,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管辖案件

三、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对限制自由的人身强制措施不服,有原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即对人身又对财产进行了处罚或强制措施,同上。

权利

行为

管辖

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

人身自由+财产

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2.不动产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出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

原告任选,若都选,最先立案的管辖。若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概念

裁定管辖,是指人们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关系法院。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法学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受移送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原因有:

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战争、灾害、特殊利害关系等,不能行使管辖权。

2.法院间发生管辖权争议,且协商不成。

下列情况,中级法院可决定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

当事人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基础法院不宜管辖

中级法院

指定其他基础法院

异地管辖

起诉后,基层法院7日内未决定

决定自己审理

提级管辖

基础法院认为需要中院插手的

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原地管辖

基础法院管辖的一般行政案件,中院看上眼的

四、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动。

包括:

1.上级审理下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自觉不行,认为需要上级审理或指定管辖。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重点内容:原被告资格的认定及转移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的牵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专家辅助人等。。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诉讼代表人

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

2.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3.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司考行政法第一天考,所以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民诉法是第二天考,所以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或组织。

二、原告的确认

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与相关人。

只要权利被权力影响就能告。

1.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相邻权人,自己的名义。

2.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平竞争权人,自己的名义。

3.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受害人,自己的名义。

4.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投资人,自己的名义起诉。

5.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合伙组织,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则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名义起诉。

7.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8.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人,自己的名义。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原组织保有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被告不得反诉。

1.被告的变更:原告告错人了,法院告知原告更改被告;原告不改,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原告告漏了,法院通知追加被告;原告不加,追加为第三人。

二、被告的确认

1.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

维持

告原机关+复议机关

改变

告复议机关

不作为

告原行为,则告原机关

告不作为,则告复议机关

2.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3.委托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经上级批准的行为,署名机关为被告。

5.派出机构,通常自身为原告。若超越职权,见下图

派出机构(派出所)

种类越权(不能拘留,拘留了)

告他爸(县公安局)

幅度越权(能罚五百,罚五千)

告自身(派出所)

6.内部机构的行为,告行政机关。

7.不作为,告该行政机关。

三、被告资格的移转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告。

2.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一起消灭,告撤销决定机关。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相对人与相关人。

第三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若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减损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上诉。

二、第三人的确认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具有原告资格,但没有提前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或类似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局偶有被告资格或与被告利益一致。

具体有:

1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与加害人。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非被告的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决定的非政府组织。

6.应当成为共同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

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认为自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2.通知参加,是指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有选择权。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因同类的行政行为发生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一的行政案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中的当事人。

他们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若有遗留,法院应通知参加。

共同被告,被告无权拒绝。

共同原告,若拒绝,则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诉。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的诉讼的当事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2.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的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3.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进行诉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