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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药事管理与法规学习第4篇

 win在水一方 2016-04-13


今天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的第四天学习,学习的是第四章的内容。药品生产与研制管理。这章2015年考了9分!有同学说要给下答案。这几天的答案小编在内容都突出显示了。


前三天的学习在文章最后。下面是今天学习的内容:


第一节、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申请新药注册应当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仅进行II期、 III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III期临床试验,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


I 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病例数为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病例数应不少于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根据不同的病种和剂型要求,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病例数不少于2000例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对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进行优化。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申请人需按要求及时补报最新研究资料。在I期、II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 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如实报告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按时提交研究年度报告;对不能控制临床试验安全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临床试验。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列明议定事项。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GLP

GLP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必须执行GLP。为了保证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确保试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GCP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GCP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

药品注册和药品注册申请的界定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 11月,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通过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提高药品质量,推动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上市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1)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

(2)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现行的 “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调整为 “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


(3)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4)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5)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试验现场进行核查;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注册药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药品注册分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为9类;化学药品注册分为6类;

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均分为15类。


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发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公告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至。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新注册分类 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


像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程序、特殊审批的有关规定等虽然内容有更新,但大纲没有要求,就没有整上了!


药品批准文件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 H (Z、S、J )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 Z代表中药, S代表生物制品, 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 (Z、S)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 (Z、S) C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其中 H代表化学药品, Z代表中药, 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 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 H (Z、S)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其中 H代表化学药品, Z代表中药, S代表生物制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的有关规定,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监部门将不瑞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新药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药品再评价的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第42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二节、药品生产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

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同时具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按规定提交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 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及其所在部门 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等在内的各种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根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职能进行转变,决定将药品生产行 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在后续工作中,逐步将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 审批整合为一项审批。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分类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效期、发证机关和签发人,还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新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5年底尚未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为其更换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


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编码方法:大写字母用于归类产品类型(包括药品的类型和非药品的类型),其中药品的类型还需进一步以小写字母区分其原料药、制剂属性。大写字母有H(表示化学药,下同)、z(中成药)、s(生物制品)、T(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气体)、F(药用辅料)、J (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并按此顺序排列,小写字母有a(原料药)、b(制剂)。 药品的类型字母H、Z、S、C之后应紧接其原料药、制剂属性的小写字母。


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①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


②原料药、无菌原料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号内注明其通用名称。 


③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号内注明产品名称。 


④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号内注明产品名称。


⑤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号内注明产品名称。


⑥药用辅料在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括号内注明产品名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药品管理法》第9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GMP的基本要求和实施


关键人员 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以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证适当的压差梯度。


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文件管理的规定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药品批次划分原则

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 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团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泪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GMP认证与检查的基本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药品 GMP检查工作。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委托生产的界定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委托生产品种限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药品召回管理

药品召回和药品安全隐患的界定

①药品召回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实施三级召回


②安全隐患 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也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在药品生产实施药品召回时,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生产企业药品召回的时间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以上)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考考你

10、关于对批准生成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新药的生产工艺

B.新药的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C.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手里其他企业进口该药的申请

D.监测期内的新药应根据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限制使用


17、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品种可以委托加工的是

A.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B.安奇霉素原料药

C.清开灵注射液

D.白蛋白注射液


2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规》对机构与人员严格要求,下列关于关键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

B.质量授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

C.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D.质量受权人不可以独立履行职责


38.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A.开展调查评估,启动召回

B.立即停止销售

C.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D.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1-63】

A.Ⅱ期临床试验

B.Ⅰ期临床试验

C.Ⅲ期临床试验

D.Ⅳ期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临床试验分为四期

61.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属于

62.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属于

63.药物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属于


【64-65】

A新药申请

B补充申请

C仿制药申请

D进口药品申请

64.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属于

6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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