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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讲义

 治墨之剑 2016-04-16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讲义

       一、概述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2001年7月4日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310号令公布,自2001年7月9日起施行。
       1、“违法”与“犯罪”的区分
       “违法”与 “犯罪”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最为重要的一对核心概念。“违法”主要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干扰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活动。它违反的对象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以法律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惩罚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违法行为,即具有相对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当某一行为超出了普通法律规定所能调整、约束的范围时,国家机器必须以刑法、刑罚来约束调整。通俗的讲,就是某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等),通过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已经不能对其形成警示,无法消除或限制其人身危险性时,必须以刑罚(管制、拘役、有期限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来将他与正常社会生活相隔绝。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法律禁止行政机关以处罚的方式代替刑事处罚,杜绝出现协助、促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制裁的情形。
        二、移送主体及移送事项
       1、移送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双方主体,分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规定》重点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一般情况下,移送案件部门不包括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主管的贪污腐败案件、渎职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约束和调整,不属于《规定》规范事项。而这里的公安机关也不是负责一般性行政治安或户籍管理的公安机构和部门,而是负责刑事侦查职责公安刑侦部门。
       2、移送事项
主要是行政管理当中发现的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判定标准包括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所指移送事项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通过内部纪律约束发现的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该类行为的查处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几个重要方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而且明确了审查的依据,即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2、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4、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恢复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不得姑息牵就或者放纵。
       5、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6、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7、依法接受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规定》对公安机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
       1、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接受,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2、公安机关必须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必须依法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立案的,则要说明理由,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立案审查的复议,必须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五、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行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责任
       1、逾期不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决定批准移送的24小时内,如果未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公安机关也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责任:
       1、不接受移送案件的责任;
       2、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的责任。
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形,除由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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