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作为被告张某某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其与广州某著名外资企业之间的一起劳动纠纷诉讼。本案仲裁裁决我的当事人胜诉后,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子于1月21日开庭。 开庭前,原告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原告律师信心饱满地请原告方证人陈述事实。这个过程,我能够明显感受到证人的紧张和对如何准确陈述事实无所适从,短短三四分钟的时间,我就记下了三处因为证人的无意识发挥而表述错误的地方。针对证人陈述的内容和漏洞,我迅速构思发问提纲,通过发问,一举打掉了原告单方解除与我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以下为笔者根据录音整理的笔录: 被告律师(以下以“?”代替):李,我是被告的代理人,作为证人,你有向法庭如实做证的义务,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请你如实回答我的每一个问题。 证人(以下以“李”代替):好的。 ?:李,请问你和张是什么关系? 李:我和她是同事关系,我是她的上级。 ?:请问你在公司的职务和职责是什么? 李:我是公司在保定区域的主管,负责人事、产品销售等全面工作。 ?:请问张向公司举报你的事情是真的吗? 李:不是,那都是诬告。 ?:请问对张的调查是谁主导的? 李:是公司主导的。 ?:是公司的那一个领导主导的?
原告律师:法官,我抗议。被告律师的问题,我方证人无须说明。 法官:请被告律师继续发问,注意发问方式。 ?:请问几次调查是谁具体组织的? 李:是我组织的。 ?请问你组织展开对被告的调查和被告向公司举报你,这两件事那个在先?那个在后? 李:我记不清了。 ?:请你看一下调查笔录上的签名和时间是你亲笔写的吗(向其出示笔录)? 李:是的。 ?:这个笔录是不是现场做的?时间准确吗? 李:是现场做的,时间就是当时的时间。
原告律师:法官,我认为被告律师的发问与本案没有关系。 法官:请被告律师继续发问,要简单一些。 ?:如果这个时间是真实的,那么从张发给公司的举报你的电子邮件看,应该是张先向公司举报了你,然后,第二天,你才开始对张的调查? 李:我不知道。
原告律师:我抗议,法官,被告律师问的问题超出了我方证人能够回答的能力。 法官:被告律师请注意发问内容。 ?:好的。 ?:请问你就张所谓的违纪情况采取过那些方式?做过那些调查? 李:我主要是通过走访分销商和零售商的方式,走访过三四家进行调查,都有调查笔录。 ?:请问你调查的所谓的事实,除了你所做的调查笔录,也就是言辞证据,还有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证明? 李:我不懂你的意思。 ?通俗一点说,言辞证据,就是单纯的人的语言所表述的内容;客观证据就是一些票据啊,文字记录啊,视频资料啊什么的。 李:没有,我只有笔录。 ?:那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所做的这些笔录都是真实的呢? 李:这些人都这么说,我认为他们说的都是真的。 ?:请问你作为保定区域的主管对下面的分销商有没有影响? 李:我不明白你说的是什么意思? ?我的意思是,如果你作为某某公司在一个区域的主管,有没有能力换掉下面的分销商? 李:这方面我们公司有严格的制度。 ?:我问你能不能,有没有这个权力?
原告律师:法官,被告律师在逼迫我的当事人回答她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官:被告律师,请问下一个问题。 ?:我注意到,你在刚才的陈述是说到,被告自从当上定州区域的销售主管就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这种赚取差价的行为? 李:是的。 ?:你确定吗? 李:我确定。 ?:那你知道,被告是什么时间就任定州区域销售主管的吗? 李:我不太清楚。 ?:那你知道不知道被告大概的任职时间? 李:我记不清楚 ?:好,那我告诉你,根据你们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是08年开始担任定州区域销售主管了,这个时间你确认吗? 李:既然是公司说的,那想必是真的。 ?:既然你连被告是什么时间开始任职的都不知道,你怎么就敢对法庭说她从当上主管开始就严重违纪呢?你的依据是什么? 李:(无言) ?:请问你是那一年担任保定区域销售主管的? 李:2013年。 ?在担任这个主管之前你在哪里从事什么工作?
原告律师:法官,请制止被告律师的发问,被告的问题超出了证人需要作证的范围。 法官:被告律师请问下一个问题。 ?:既然你13年才当上被告的领导,那你怎么就知道被告在5年前就开始有这个违纪行为的? 李:我听别人说的。 ?:这个别人是谁? 李:是公司的员工,很多人都知道。 ?:你能说一个具体人的名字吗? 李:我记不清了。 ?:既然被告在你上任之前就始终有这种违纪行为,那你为什么一直到2015年下半年才对她进行查处? 李:之前,我跟她谈过,一直想给她机会。 ?:发问完毕。 通过刚才的发问,我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对被告的调查,是在被告为了公司的利益向原告举报了她的直接领导,也就是证人“李”之后,才被李亲自组织调查的。请法庭注意李与我的当事人之间直接和激烈的利害冲突,请法庭慎重考虑原告依据李的调查结果所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 第二,从刚才发问的情况来看,证人李的回答与原告所认定的事实有很大的出入,而且证人李对整个事情的认识基本上全凭自己主观臆断,对事实的认定极不负责,例如:证人是13年开始担任原告在保定区域的主管,却仅仅凭莫须有的“听说”,而且还不知道听谁说,就敢在法庭上断言我的当事人从08年就开始严重违纪。这个判断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请法庭慎重考查证人的人品和诚信度。 第三,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直接来源于、也是唯一来源于证人李的调查,而李和被告之间既存在激烈的利害冲突,所做出的调查结果又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支持,特别是李在法庭上的妄言让我们更加对她所做的调查的结果存有强烈的怀疑。 第四,被告再次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所认定的被告违纪事实与证人刚才的陈述有很大出入,特别是从原告认定被告严重违纪,一直到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从来没有给我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被告任何当面辩解的机会。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出庭证人所陈述的内容非常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一个案件的胜败。但在客观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往往又受其人生阅历、文化水平、心理素质和就变能力的影响,特别是面对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的设陷发问往往都会中计。因此,作为提供证人一方的律师在开庭之前应该与证人做至少一到两次充分有效的沟通,一是要让证人对整个案件的概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教会证人在这个大框架下能够准确、客观的陈述待证事实;二是要指导证人学会应对检、法人员和对方律师的设陷发问,始终保持冷静头脑,防止说错话和错误表述自己的意思;三是要将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自己对其发问的提纲给证人讲解清楚,以便证人在出庭做证时能够心中有数和与律师进行灵活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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