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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惯犯、再犯与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贾律师 2016-04-17

毒品惯犯、再犯与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毒品犯罪规定及具体案件中,惯犯、再犯、累犯等字样经常会露脸,并且对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它们各自的基本含义及司法适用。

一、毒品惯犯

惯犯一般是指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刑法理论认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作为连续犯讨论。惯犯是司法实践中的用语,连续犯是刑法理论中的用语,但连续犯的内涵和外延比惯犯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这是惯犯处理的原则规定。

二、毒品再犯

1、一般再犯

行为人因犯罪被处理(包括免于刑事处罚),俗称“前科”;如再次犯罪,系再犯。前科在量刑中的主要意义在基于对前科者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对其再犯提高刑罚的非难程度从而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为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情节”应当包括,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及罪后情节,而是否有前科属于法官在量刑时所应考虑的罪前情节。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对有犯罪前科者再犯罪时(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特殊情形除外的一般再犯)予以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前科无疑也是法官量刑从重的酌定考虑情节之一,法官对于有犯罪前科者在再犯罪的时候会不自觉的加重对其处罚或者对其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

由于毒品犯罪的巨大危害,我国从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之一是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对再犯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众多犯罪中只有毒品犯罪。再犯通常情况下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毒品犯罪中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来处理是一个例外,因此,也应严格限制其成立条件。所以,我国只是将相对较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构成毒品再犯的前科罪名,其它如容留他人吸毒等较轻的罪名并不会成立毒品再犯的前科罪名。

三、累犯与毒品再犯

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中,前科对量刑的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累犯和毒品再犯上。

1、 累犯是特殊的再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理论界通常称第六十五条为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为特殊累犯。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上述规定对构成累犯从刑种、犯罪主观方面、刑罚执行、刑事责任主体年龄、罪名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限制条件,其成立条件更加严格。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具有累犯情节的被告人除了面临刑种、刑期上的从重处罚外,在刑罚执行上也遭遇更加严厉的限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2、 同时成立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量刑时,对各种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因此,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既符合毒品再犯,又属于累犯时,只能按照其中一项进行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两次从重处罚。因此,2000年,南宁会议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是,上述《纪要》把“累犯不得假释、缓刑”排除在外,人为地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程度,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为弥补这一漏洞,2008年,大连会议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上述《纪要》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呢?在“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指导下,“同时引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就不会是对符合累犯的毒品再犯进行两次从重处罚。应作如下理解,对于构成累犯的毒品再犯,虽然同时引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对此只从重处罚一次,从重处罚之后对该毒品犯罪仍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对于不构成累犯的毒品再犯,虽然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从重处罚之后依法仍有缓刑、假释的适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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