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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房地产律师解读:如何看待购房合同违约问题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4-19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又开始有所波动,银行的降息、'营改增'的热潮都推动了房屋价格的上涨。房价的上涨势必带来交易纠纷的增加,所以,我们律师所的热线电话近期异常活跃。


以一位女士咨询的问题为例:'16年2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我已经支付了定金,现在还没有到银行面签阶段,房主感到房屋价格上涨了好几十万,现在明确向我表示不卖了,愿意双倍返还我定金。我告诉房主,合同约定若是一方违约,则违约方要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而房主却说现在法院不能支持这么高的违约金,你随便去起诉,请问我怎们办?我是否能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是主张违约金法院是否能全额支持?'


我想,大部分做民事案件的律师可能都有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那为什么在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且违约金额很高的情况下,大部分违约方依然愿意违约呢?根据我的实践经验,我总结有如下原因:


一、司法判决是因案而异,针对类似的案件尺度也并不统一


根据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高于一切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实践中,虽然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也约定了根本违约方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审判时往往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的衡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而由于买房人很难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更难证明所谓的损失是直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支持违约方全额支付违约金。这样就会让老百姓误以为合同约定意义不大,自然就没有遵守契约的精神。


二、司法调解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也误导了老百姓,从而弱化了契约的精神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往往是两边做当事人的工作,指出各自的风险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最终两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打破原有合同的约定,重新作出约定。老百姓就会认为既然有合同约定,且约定的很清楚,而法官还要'和稀泥',自然会认为守约方的契约精神没有被尊重。


三、违约成本低,诉讼周期长,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守约方都是一种折磨


诉讼本身对于买卖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无论结果如何,双方都耗费了许多时间、精力、财力等等。就这位女士咨询的案例而言,若是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就不能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房,而必须全款支付,因为法院无法判断购房人的银行贷款是否能获得支持,这对于贷款购房的购房人来说可能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加重了自己的购房负担。即便购房人具备全款的购房能力,后面还面临出卖人是否能顺利腾空房屋,在中国执行难是很普遍的事情,假设出卖人拒不腾空房屋,对于购房人来说购房目的也无法实现。若是她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法院又未必全额支持,但购房人基于相同的价格购买同户型、同地段的房屋往往很难实现,又要陷入看房、选房、签署购房合同的循环中。所以,只要选择诉讼,可能都有各种各样的无奈。


因为诉讼耗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我面对每一个客户,都尽量建议客户选择最理性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有的时候诉讼是理性解决问题的方式,有的时候和解是理性解决问题的方式,有的时候承受委屈也是理性解决问题的方式。前两天一个客户找到我,说是卖家因为房价上涨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要请我做律师进行诉讼。我建议客户首先和卖家约谈,若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最理性解决问题的方式。于是,我陪同客户和卖家协商,总共协商了五个多小时,谈判期间多次面临谈判崩溃的局面,但最终双方还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房屋总价不变,只是提前了过户时间),我回到家的时候是晚上23点40分。就我内心来说,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意味着我无法收取诉讼的律师费,但通过我的努力让客户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客户的这种认可可能远远超出了律师费的意义。我想,法律不仅仅是我们谋生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更应该是我们为客户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信仰的指引下为别人或为自己解决问题,这样才不至于走失自己,才能有更多的客户认同你、认可你,才能有更多的朋友支持你,才能路越走越宽、越走越广阔。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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