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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SeaBank 2016-04-19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36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

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37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3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39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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