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MP 核查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适用于所有 4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1.2 仅航行于船旗国主权或管辖范围水域内的船舶,船旗国应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该船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满足船舶持有SEEMP 的要求。 2 核查时间 2.1 4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其SEEMP 核查,不晚于2013 年1 月1 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间(取先者)。 2.2 MARPOL 公约附则Ⅵ要求满足EEDI 要求的新船,在其投入营运前和签发IEEC 之前,应进行SEEMP 核查。 3 核查内容 3.1 SEEMP 应在船上保存,以备核查。 3.2 SEEMP 的内容应满足IMO.MEPC.213(63)决议要求,至少应包含: (1)能效目标 (2)有关职能和各层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能效措施及实施要求; (4)监测系统及监测要求; (5)实施时间表; (6)自评估及改进要求 3.3 SEEMP 应针对本船制定,可采取单行本,也可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SEEMP制定应考虑公司及船舶的管理特点(如自营船、租入船等),具有可操作性。SEEMP中的能效措施应针对船舶本身特性、船舶航行区域、贸易性质和种类及行业组织的相关建议制定,并综合考虑各节能措施的兼容性。 3.4 应制定 SEEMP 在计划、实施、监测、评估改进方面的程序性文件,以确保SEEMP 的有效实施,并应考虑尽量使船上的管理负担降至最低。该程序性要求可在SEEMP 中制定,也可指向现有体系文件相关内容。 4 核查流程 4.1 核查程序和流程是船级社为有效实施公约检查要求而制定。 4.2 由公司向船级社递交单船SEEMP 核查申请,随附该轮电子版和纸质版SEEMP; 4.3 船级社对该轮SEEMP 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如满足MEPC.213(63)决议的要求且适合于本船,则签发“SEEMP 符合声明”,并在SEEMP 封面加盖“核查”章。 4.4 SEEMP 以及“SEEMP 符合声明”应同时保存在船,现有船舶在2013 年1 月1 日及以后的首次IAPP 中间或换证检验时/前(取先者),验船师将登轮验证船舶是否持有SEEMP 和“SEEMP 符合声明”,验证通过后将签发IEEC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未批约船旗)”; 4.5 对于新船和经重大改建而被视为新造船的现有船,SEEMP 文件符合性核查流程同本章4.2、4.3、4.4。在该轮投入营运前和签发IEEC 之前验证SEEMP和“SEEMP符合声明”是否保存在船。 4.6 申请进行船舶能效管理认证(自愿)的船舶,不必再单独申请 SEEMP 核查。
发证 1 提交申请并通过 SEEMP 文件符合性核查和船上验证的现有船舶,将签发IEEC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未批约船旗)”。 2 新船和经重大改建而被视为新造船的现有船,在提交申请并通过SEEMP 文件符合性核查和船上验证,且满足MARPOL 公约附则Ⅵ关于EEDI 的要求,将签发IEEC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未批约船旗)”。 3 通过船级社船舶能效管理认证并获得“船舶能效管理证书”(SEEMC)的船舶,同时也将获得“SEEMP 符合声明”。 4船级社签发IEEC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未批约船旗)”。
IEEC 失效及SEEMP 重新核查 1 IEEC 长期有效,但下列情况下IEEC 将失效: (1)船舶退役;或者 (2)船舶经“重大改建”(MARPOL 公约附则Ⅵ定义);或者 (3)船舶更换船旗。 2 IEEC 失效后,公司可向船级社递交重新核查SEEMP 申请,SEEMP 重新核查流程按本章4 要求进行。 3 因1 条第(2)款致使IEEC 失效的船舶,如该轮经重大改建而被主管机关视为新造船,在其重新投入营运前和重新获得IEE 证书之前应进行EEDI 验证和SEEMP 的重新核查,除此之外,不要求SEEMP 进行重新核查;通过SEEMP 核查,且EEDI经验证满足MARPOL 公约附则Ⅵ要求,将重新签发IEEC。 4 因1 条第(3)款致使IEEC 失效的船舶,在其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之前应进行SEEMP 重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重新签发IEEC。 5 已获得 IEEC 的船舶进行转船级检验时,如未更换管理公司,则不再对SEEMP 文件符合性进行核查,由现场验船师重新签发IEEC;如更换管理公司,应按4 要求提交SEEMP 核查申请,SEEMP 经验证满意后,验船师根据将重新签发IEEC。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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