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作家赵某创作了一部中篇小说发表在一文学月刊上。某电视制作中心却将小说改编成电视连续剧,便与赵某联系,但经过相当的努力未找到本人。为此,电视剧制作中心决定先行改编,然后再争得其同意。该剧本改编完成后,终于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认为该剧本与其原作差距太大,不同意以剧本拍摄电视连续剧。 [问题] 电视制作中心的改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电视制作中心对其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有无著作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构成侵权电视中心只有在得到作家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对小说进行改编,如果没有得到同意的改编,够成侵权。同时他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电视中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获得现有的剧本的,是违法行为的产品。对于剧本他应该不能有著作权本案应该要求电视中心对作家的损失给予赔偿并且恢复原状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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