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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终于向琼瑶道歉,你知道这个道歉来得有多难吗?

 三农行 2021-01-06

2020年的最后一天,编剧于正发文,就《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版权一事向琼瑶道歉。在道歉信中,他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承认错误,而是缺乏足够的勇气。

面对于正的道歉,琼瑶在网上发文回应,她表示,于正的道歉,是给她2021年的新年礼物,“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件不幸事件,总算落幕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于正道歉的同一天,郭敬明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一事在微博上道歉。要知道,法院判决郭敬明向庄羽道歉已经是2006年的事了。

其实,于正和郭敬明的经历有很多相似之处:作为文字工作者,两人都曾陷入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两人均选择拒绝道歉;如今,两人又都选择于2020年12月31日为多年前所犯下的错误道歉。难怪网友戏称12月31日为“全国道歉日”,毕竟,连于正和郭敬明都在这一天道歉了。

“于正向琼瑶道歉”一事在登上热搜的同时,也使得几年前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案”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以下是“琼瑶诉于正案”中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琼瑶指出,于正未经其许可,擅自采用其创作的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中的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并由四家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琼瑶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与摄制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诉于正案”进行宣判。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于正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6日,“琼瑶诉于正案”二审维持原判,琼瑶胜诉。

2018年4月26日,由于于正败诉后并未按要求公开道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判决的主要内容。

读到这里,相信大家可能已经感到头晕了。然而,真正的案件审理过程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到底有多复杂呢?复杂到需要写一本书才能阐明其中所包含的各种问题。

《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一书就致力于探讨“琼瑶诉于正案”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的作者宋鱼水、冯刚和张玲玲,正是“琼瑶诉于正案”的一审法官,通过他们的讲解,我们可以直接顺着法官的思路,了解法院审判中到底是如何判定文艺作品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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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琼瑶诉于正案”无疑是一起极为复杂的案件。一方面,涉案主体众多,被告不仅包括于正本人,同时也包含其他四家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相关的公司;另一方面,涉案作品繁多,主要有五部,分别是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其中,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为琼瑶据以主张该案维权的原著作品,剧本、电视剧《宫锁连城》为琼瑶诉称的侵权作品。

基于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梳理,法官们将“琼瑶诉于正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以下六点:

第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归属;

第二,小说《梅花烙》和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第三,琼瑶女士所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第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第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其中,关于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明确的:

第一,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琼瑶所有。虽然电视剧《梅花烙》字幕中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是根据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琼瑶才是剧本《梅花烙》的作者,林久愉只负责不具有独创性的整理工作,电视剧中的署名安排只是为了提携新人;

第二,小说《梅花烙》和剧本《梅花烙》都是琼瑶的作品,前者由后者改编而来,但二者都具有独创性,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几个焦点问题,则需要更加复杂而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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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的边界

要想解决第三个焦点问题,即“琼瑶女士所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思想和表达的区别。

著作权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不保护作者的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独特表达。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往往很难区分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以叙事性文字作品为例,作品的主题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每一处具体的描述则构成“表达”。

但是,处于主题和细节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内容,包括故事的情节、故事的结构、故事中主要的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就难以认定。

思想还是表达难以界定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作者提出了“金字塔”理论,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中间存在若干的阶段。人们可以根据特定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它属于表达还是思想,当特定内容所处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于思想;而其所处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于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对表达的理解不能仅限于表达方式或文字符号,更重要的应在于表达内容。文学作品中的表达可以包含故事的结构与故事的情节,包括主要事件、事件的顺序、基于特定逻辑及布局形成的情节串联整体、人物间的交互作用及发展等具有一定的具体性且能够体现作者思想的独创性成果。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琼瑶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包括:剧本和小说《梅花烙》的具体情节、基于具体情节形成的整体串联、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正是基于对思想和表达边界的深刻理解,法院审理认为,琼瑶提出的内容应该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范畴,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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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与摄制权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改编权”与“摄制权”是两个备受关注的概念,而围绕这两个概念也产生了一系列争议焦点问题,比如《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以及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改编最重要的两个核心要素是保留原作品的原创性表达和附加新的原创表达,最终创作出新作品,这也是改编权所控制的两个核心环节。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创作的《宫锁连城》具有一定的创作性,属于新作品,但是,判定侵害改编权的关键还需要考虑被告创作的新作品是否使用了原作品中的原创性表达,即能不能从在后作品中看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的痕迹。

侵害改编权的司法判断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在改编权侵权判定中,首先要判断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的作品,或者是否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满足了这一条件以后,就需要对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进行比对,判断在后作品中的相关表达是否与在先作品中的相关部分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具体的判断方法则与我们在上文中介绍的“金字塔”理论密切相关。

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一方面,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时间和同名小说的发行时间要远远早于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时间,于正完全有机会接触琼瑶的作品,事实上,于正也曾多次在公共平台上表达对琼瑶作品的喜爱;另一方面,经过对原告和被告作品的比对,可以发现《宫锁连城》前半部分使用的情节和人物关系等基本属于《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二者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在后的《宫锁连城》构成对于在先《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前者对后者改编权的侵害是可以成立的。

聊完了改编权,我们再来看一看摄制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他人的小说、戏剧等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构成摄制权侵权。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内容基本一致,在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小说《梅花烙》之间存在演绎创作关系的情况下,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原著作品摄制权控制范围。各被告未经琼瑶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事实上使用了琼瑶剧本、小说《梅花烙》的创作内容,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

看了以上的介绍,我们或许会有这样的感觉:于正的剧本《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原作品的改编权,而其他四个被告的公司参与摄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原作品的摄制权,双方各自承担特定责任,界限分明。然而,真实的情况并没有这样简单。

事实上,剧本《宫锁连城》虽然由于正直接创作,但是只有在各公司审查同意剧本内容之后电视剧《宫锁连城》方可拍摄,因此,其他几家公司实际上参与到了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对剧本创作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侵害了原告琼瑶的改编权。

而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摄制虽由于正以外的其他各被告直接执行,但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为电视剧的摄制提供了基础,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工作属于电视剧《宫锁连城》拍摄、制作的其中一环,因此,于正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拍摄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与各被告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琼瑶诉于正案”中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要知道,这些问题仅仅是案件审理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如果再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细枝末节,足以想见全案的复杂程度,借助法律武器保护支持产权的难度由此可见一斑。然而,正是在无数法律从业者乃至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原创者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代中国文化的创新与发展才能在法治化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今日活动:你如何看待“琼瑶诉于正案”的判决?你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在留言区和大家交流一下,小北将挑选2位幸运读者,赠送今天的主题图书《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

三位主审法官为你揭晓“琼瑶诉于正案”中为什么一定要让于正道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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