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句半财税新知三十八 一、2015年人民币汇率起伏比较大,很多企业年底一算,产生了比较大的汇兑收益(或者损失),这汇兑损益金额大了,对会计利润的影响就比较大,进而也就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产生汇兑损失少缴税,跟老板自然好说,汇兑收益要多交税,本来出口形势就不好,大多数企业遇到了困难,再因为纸上虚拟的所谓收益缴税,老板要是问起来应该怎么解释呢? 二、实际上,会计准则规定很明确,年底以外币计量的货币性资产要计算汇兑差额并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财务费用进行核算,有收益就冲减了财务费用,有损失就增加了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计入财务费用,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估计很少有这么做的吧),这样就在会计利润中体系出来了。尽管如此,很多人还是犯嘀咕,这种预估的类似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会计损益税收基本上是不认的,申报所得税时汇兑损益是否要调整呢? 三、先说损失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单独说了:“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按这条,交易中的汇兑损失已经实现,能扣除自不必说,“年底折算”明摆着就是说结账时还没有实现的汇兑损失,也允许扣除;那么收益呢?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其他收入时包括了汇兑收益,虽然解释的时候说的是汇兑外币时发生的,不过按配比原则,也应该交税,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似乎也是这么执行的,没听说过汇兑收益调减的案例。 半句话点评:汇兑损失的时候没想到调增没什么,也没有少缴税,有收益了想调减或者不做可就得注意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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