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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交钱才能续期天经地义

 chen---5 2016-04-22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交钱才能续期天经地义

(2016-04-21 09:29:21)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当然应该交钱才能续期。这是很简单的道理,竟然那么多人认为应该赖账。真是奇怪。

好多人平时天天骂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但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有年限是土地拍卖的时候就明确写进出让合同的,政府公开说了媒体公开讨论宣传,每个买房子的也都知道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而现在年限到期了,那么多人竟然一致认为应该免费无限期的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还说的理直气壮,实在让人大跌眼镜,说好的契约精神呢?

如果国家在出让土地时候规定的是无限期,现在要改成到期续费了,那当然有问题。但早就公开宣传、双方签字盖章的事儿,怎么续约需要交钱还成了一个问题呢?

如果我跟房东签了一个租房二十年的合同,难道二十年后那套房子就该免费让我永远住下去吗?

之所以温州二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到期了,续费会成为一个问题,很多人还进一步讨论到七十年使用权到期的问题,竟然也认为到期应该免费续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个:所有人都想占国家的便宜。

买房子的时候,谁都知道法律规定是住宅使用权只有七十年,但很多人都报了侥幸心理,认为七十年后的事情说不准,当永久产权房子来买的。

如果这种声势浩大的“占便宜运动”胜利了,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永久续期不交钱了,那么这个国家也就完蛋了。看起来大部分都可以从不交钱自动续期中占到便宜了,因为中国家庭拥有产权住房的比例在80%以上。但是,这种占便宜的额度是差别很大的,绝大部分人只拥有一套住房,而那么拥有别墅豪宅、数十套甚至更多住房的人占得便宜越大。到最后,国家财政难以从土地获得收入,要么财政崩溃,发不起养老金、支付不起军费,要么增加其它方面的税收。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占了政府财政的很大一部分,一旦变成其它税收,就意味着除了房子以外的其它东西特别是不容易迅速增加产量的农产品和水电气的物价水平就又要大幅度上涨了。拥有巨大土地的人在吃饭吃菜方面跟大家是吃的差不多的,普通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比房价上涨给普通人的伤害只会更大。

最后,大部分人会发现,为了占国家那么一点便宜,在房屋土地使用权上去骂这个政府,公然强迫政府改变契约,把土地永久免费给私人使用,实际上就是一场疯狂瓜分国有财产的盛宴,普通人刚开始会尝到一点甜头,最终会吃大亏。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我认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是,首先,不管是二十年还是七十年,到了期要续期,就必须交钱,而且应该按照续期时候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因为没有实际拍卖交易,估值可能出现偏差,所以可以打一个折扣让利,但是这个折扣不能打的太大,打个七折八折就顶天了。像深圳等地的做法,按照综合地价的35%收钱,就是胡搞,就是在慷国家财政之慨来自己做好人。

第二,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对于唯一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可以暂时不补交土地出让金。随便住多久都可以。但是不能出让和抵押,也就是不能行使可能导致房屋产权转让的权力。出租也可以,比如是个两居室,为了取得生活来源,自己住一居室,出租一居室。那当然没问题。

那继承呢?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近亲或者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的人,而不是八竿子打不着的随便指定的继承人——而且继承人名下没有其它房子,那么房主死后可以继承——但生前赠予是不行的。继承了之后作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可以继续住。同样不能出让和抵押。如果这个家庭永远都只有这一套房子,那他们就可永远不交土地出让金祖祖辈辈一直在这里住下去。遇到拆迁,该补偿房子还补偿房子,但补偿房子住了之后,这套补偿的房子仍然视为没有土地使用权,除非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不能转让。

一旦他们购买了别的产权住房,那么这一套房子就必须按照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补交土地出让金。

另外,这个房子的面积也应该有个上限,比如说人均居住面积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倍以内。不能一个人占着一千平米的豪宅自住也不补交。土地使用权到期,国家可以收回,并在附近位置另外补给一套面积更小、低于国家标准的住房,国家补的这套同样视为没有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除第二种情况外,凡是到期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可以将土地连带土地上的房屋无偿收回,最多补偿一点水泥砖头用了七十年之后的残余价值。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你不能占着两套以上的住房,使用权到期了还占着不走。只要国家保障了你的基本居住权利,其它的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政府卖地的时候公开声明是出让七十年,合同也是这么签的,到期了不交钱就是要收回。这才叫契约精神,我们不能自己占便宜的时候呼吁契约精神,到了自己吃点亏的时候就骂政府耍流氓,那叫什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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