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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约定不明担保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昵称32659799 2016-04-22

2015年1月16日,闫立宁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苏雅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闫立宁的朋友担保人张佳怡同时在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一年后,闫立宁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近日,苏雅拉要求保证人张佳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而张佳怡认为,该事件她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并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应先由债务人闫立宁履行还款义务,当债务人闫立宁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她才承担保证责任。苏雅拉咨询:担保类型约定不明情况下,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保证人承当保证方式中,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共同承当债务,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其保证责任;相比较而言,一般保证的责任较小,所以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是明确约定,即需要出现“一般保证”的字眼。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闫立宁、苏雅拉、张佳怡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张佳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张佳怡对闫立宁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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