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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一个合同条款,损失数十亿

 昵称32659799 2016-04-22

生活中经常需要签合同或者借贷往来,难免要书面写一些合同、借条,而生活中自己身边人中往往总有那么一两个不靠谱的人,却深谙法律甚至钻研有为,嘴上甜言蜜语各种利益诱惑,然后跟你签合同或者写借条。合同和借条,你怎么看都感觉非常好没有问题,甚至对对方的真诚态度还让你得到好处甚是感激。不久,你发现那张毫无问题的纸张,似乎开始有了问题,渐渐地让你暴跳如雷甚至有杀他之心。

但站在法庭上,你百般陈述却丝毫无法说动法官。你空有怒火然后望着钱财付诸东流。

而这就是法律,而这就律师存在的意义。

案例:

陈发树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每股33.543元,总价款22亿多元。

根据媒体报道,当年为陈发树操作收购云南白药股权项目的唐骏曾不无骄傲地说,“整个收购过程,我们只跟红塔方面见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钟时间读了一下股权转让协议,觉得没有问题,就让陈总签字了。”

签订后,陈发树按约将22亿元支付到红塔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可红塔集团迟迟不办理股权转让。陈发树向云南高院起诉,请求确认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协议。云南省高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陈发树上诉,最高院判决云南红塔返还陈发树22亿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驳回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近1360万。

根据当时云南白药收盘价计算,云南白药市值为800多亿元,按照陈发树2009年投资22亿元持股12.32%计算,该部分股份市值目前已超过100亿元。而今,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和裁定,红塔集团仅须返还陈发树22亿元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教训:一个合同条款,损失数十亿

分析: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位曾经的福建首富损失数十亿?这份唐骏只花十分钟读完却让陈发树付出了巨大代价的《股份转让协议》,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如媒体报道和唐骏所言,这份明显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和漏洞(如付款条件、实施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股份转协议》仅由其看后即交陈发树签字,显然过于草率。

此外,云南高院、最高院依据什么做出了驳回陈发树要求红塔履行股权转让的请求?

这也是这份协议最致命的一句话,就是该协议第三十条约定: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而红塔集团的上级主管单位做出了不同意的批复

最高院认为,依据第三十条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在未获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该合同不生效。因此,驳回陈发树要求红塔集团履行协议的请求。

例外最高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后,当事人应比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向对方承担返还取得财产的义务,故红塔集团应将已经收取的22多亿元款项返还给陈发树,并给付相应利息,其利息标准根据公平原则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再审程序中,陈发树的代理人之一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凯湘教授(兼职律师),纵然刘凯湘为民商法学权威专家,并为此组织了几乎囊括了国内民商法学界所有的权威专家的研讨论证会(公开报道显示,包括王保树、崔建远、杨立新、赵旭东、李永军、钱明星、王轶、张广兴等在内的专家学者悉数到场,为陈发树站台背书),但在《股份转让协议》及交易安排本身存在重大漏洞的情况下,这一切努力仍无力回天。

但愿陈总这数十亿元的损失(预期收益以及由此付出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能够让每一位企业家在重要合同上签字时,都问上一句:合同有没什么法律风险?律师们看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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