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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事项

 daviddai_58 2016-04-23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工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提供工程服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释: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区别不同的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提供工程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111万元,且当月无其他应税销售额,当月外购材料、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当月不含税销售额=111÷(1+11%)=100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11%-10=1万元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提供工程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10.3万元(含税),且当月无其他应税销售额,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当月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10×3%=0.3万元

五、简易计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工程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工程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工程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六、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注释: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发生工程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七、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或稽核比对,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需附送相关资料。

(二)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纳税人购买食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则购入食品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用于抵扣。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九、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

(一)基本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应按如下方法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工程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工程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提供工程服务,应向工程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工程服务,向工程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释:我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工程服务,应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异地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工程服务,统一向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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