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欠税务100万,留抵150万,经批准,以留抵抵欠税,则“营改增”之后,企业发生留抵抵欠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需要将抵缴的欠税100万填列在附表二进项税转出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并对应反映在主表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则上期留抵税额仍填列150万,进项税额转出填列100万,期末留抵税额仍为50万,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列100万,但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要求填列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因此该31栏填列抵减增值税欠税额100万,这样的话欠税就已经清欠了,纳税申报表最后只余期末留抵税额50万。实质上和营改增之前申报表的余额也是一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