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没精神?来听民行妈妈讲案例吧!今天讲讲村民和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民行妈妈讲案例,民行是民事行政检察的意思,不是明星啦~ 小薇 今天小薇要讲的是一个系列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多达30名村民,他们还会为了什么上法庭?对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 他们是案件双方当事人 A村委 某村民小组的李某等30名村民 从2003年起,李某等30名村民就陆陆续续在村内一处林场林地内种植甘蔗、木薯等农作物。后来A村委以侵权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退出侵占的土地。庭审中,A村委拿出一张《山界林权证》,主张李某等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在此权证核准的土地范围内,侵犯了A村委的土地使用权。法院采信该《山界林权证》,判决李某等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并退回土地及赔偿A村委损失。 检察机关抗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提交了新证据,一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李某等所在村民小组曾是争议地的所有权人之一,检察机关同时向相关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调查情况后,认为涉案土地权属不明,法院仅凭A村委的《山界林权证》即认定李某等侵权缺乏事实依据。这里有一个主要焦点,本案是土地侵权纠纷,其前提必须解决土地权属的归属问题,而土地权属问题须经政府行政处理或再经行政诉讼予以确定。检察机关认为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须待行政机关确权后才能确定是否侵权,法院审判程序不当,故向法院提出抗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 最终 改判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在涉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等存在侵权事实不当,再审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驳回A村委的起诉。 小薇 今天的案例讲到这儿,30件案件全部获得改判,涉及标的差额达到100多亩土地,维护了多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背后还有故事,检察官办好一个案件,也不光是翻翻案卷看看电脑打打字,期间多次到相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又配合法院联系各部门召开协调会,也是拼了。为心系百姓、默默工作的检察官点个赞吧。小薇与您下期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