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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P没有年检?不得离港!

 王老轨的资料 2016-04-25

某国际航行散货船,2007年安放龙骨,总吨14930,所有法定和船级证书于2015年11月6日进行了年度检验,验船师也在该日对相关证书进行了年检签注。

该轮于近日在某港办理离港手续时,海事部门认为该轮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ISPP)证书》在去年的年检时,没有进行年度检验以及签注,要求该轮船东马上通知船级社,对该证书进行年检,否则拒绝办理该轮的离港手续。

该海事部门提出此要求的依据,是主管人员在网上,在百度键入词条“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后,查到的如下内容: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是根据《MARPOL 73/78公约》颁布的证书。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第4条规定颁发,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400总吨以下或未经丈量但经核定许可载15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的上述现有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IV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备、装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IV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

 于是船东马上联系船级社主管验船师,要求验船级马上登轮检验,但验船师对海事部门的依据文字表示怀疑,要求船东提醒海事部门查看公约原文。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第4.1条,关于ISPP证书的检验要求,原文如下:

凡按第2条的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的每艘船舶,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就本附则所适用的船舶而言,应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这种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2、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但本附则第8.2、8.5、8.6或8.7条所适用的情况除外。换新检验应能保证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相应要求。3、附加检验。视情而定的总体或局部检验应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这种检验应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换新已经有效完成,此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合格,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从公约原文中可以看出:ISPP证书只需做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附加检验,无需做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百度上搜到的信息是有错误的。

海事部门在核对了公约原文之后,取消了对该轮ISPP证书年检的要求。

这件事给我们这些船舶管理、检查检验等人员的提示:1、对船舶所有缺陷的提出,一定要有理有据,要依公约原文,要讲明缺陷的出处。2、不能拍脑袋行事,类似“我觉得”、“我认为”的决定,不提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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