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复议、复核以及申诉的区别与运用诉讼法中的“– 手机爱问

 元宝daddy 2016-04-28
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复核”以及“申诉”

1、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提出申诉的主体一般不是司法机关。复核一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文书进行审核的行为。复议一般是对.....[展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