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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边学边思考的问题-3 | 建领城达

 castle026 2016-04-28

与“律界三师”共学“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四)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边学边思考的问题-3


作者: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今天下午,建领城达所律师及助理第二次系统学习了营改增政策,并结合建筑业现状,再次整理出20多个实务问题。律师业实现营改增已有两年多时间,学习过程中,事务所财务欧阳芸雯全程参与,并提出不少了操作实务问题。

本篇是【与“律界三师”共学“建筑业营改增”专题】的第四期~

 

1.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有几种情形?

2.对于已完工程部分,施工企业收到进度款,但是,尚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实际收到进度款的当天?但是,一般增值税纳税是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的,即没有发票,税额如何确定?

3.对于已完工程部分,施工企业未按约定收到进度款,也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按照《试点办法》第45条规定,是否应将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的时间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纳税以何种依据进行申报?

4.对于已完工程部分,没有约定支付进度款时间,施工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收到相应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实际纳税以何种依据进行申报?

5.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几种情形?

6.何为固定业户?何为非固定业户?

7.某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外承接工程,纳税地点是否为工程所在地?

8.个人承包工程,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按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分别确定?

9.纳税期限有几种?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期限的关系如何?

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期限之间是何种关系?

11.免税、零税率与先征后退是何种关系?这三种情形是否都需要纳税申报?

1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可以,为何未在《试点办法》第53条作出特别规定?

1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情形与免税、零税率、退税的情形是何关系?

14.如何认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中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售、置换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事项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事项规定》以扣除分包额的余额为销售额,此时,作为发包人如何取得分包人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违反了三流合一的原则?

16.简易计税方式是否可以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反之,是否可以?

17.某工程中,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全部材料的比重达到多少才可以认定为甲供工程?

18.对于甲供工程,施工企业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采购的材料变更为甲供材料,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也发生了该情况,施工企业是否可以就少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向甲方进行索赔?

19.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老项目的认定与施工企业新老项目的认定是否一致?当发生一个项目分期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老项目、新项目?

20.预征率与征收率是否有关?与纳税人种类是否有关?

2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分包款,发包人如何取得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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