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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高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确定的费用再提诉讼被驳回

 蹇泽琴律师 2016-04-30
本案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文章来源:    作者:法院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5-8-17  

案情: 2014年1月7日被告刘某驾驶小轿车将原告张某某撞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责,原告张某某无责。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用去3万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法医鉴定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包括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请,并执行完毕。2015年6月原告张某某以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比原先鉴定的后续治疗费多6000元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该6000元。
裁判:裁定驳回起诉。
分歧: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的违反上,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某再次起诉刘某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进行起诉,但依据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是新增加那部分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请求,该案不属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第二种意见: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以不同的理由进行诉讼,也就是当事人在原有事实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证明原有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实。张某某在前一次诉讼中,已就后续治疗费提出了赔偿,法院已作出了赔偿8000元的判决,原告不得再提出诉讼请求。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而为的同一诉讼请求。“不再理”是指为了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笔者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致。原审案件已就张某某的后期治疗费8000元进行了判决。这就意味着原审法院已对张某某后期治疗费的实体权利做出了判决。现原告张某某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实,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支出的实际费用超过原鉴定的费用部分,因原告张某某在前一次起诉时已选择将二次手术费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则视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或低于鉴定评估的费用的风险,也视为放弃了在实际费用高于鉴定费用时的追偿权。如果没有出现本交通事故导致的新的损害结果并经鉴定确认,原告张某某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否则有违“一事不在理”的诉讼原则。故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南陵县法院汪世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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