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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何主张后续治疗费可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8-09-02

>>>> 引        言   



后续治疗费索赔难是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又一大难题,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 案 件 简 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71年7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丁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宝安区xx印刷啤盒器材商行,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4年9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一丁某驾驶粤B XXXXX号轻型货车在观澜大道民乐福路段时,车头右前侧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被告丁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7032.9元,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1年后骨折愈合需二次住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8000元。


2014年12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6324.57元。


>>>> 案   



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23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人民币128215.57元;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128215.57元(含残疾赔偿金893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等赔偿项目);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 晖 点 评

根据实践经验,后续治疗费分为2种,一种为医生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可以明确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一种为日后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等病情需再次治疗目前未能确定的治疗费用。


从受害人张某获赔的情况来看,本案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张某可以直接根据医生出具的医嘱证明要求肇事方先行支付该项目的赔偿。受害人张某日后若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等病情需再次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发生上述第2种未能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其依法可以通过诉讼索赔而获得。需注意,此情况是基于受害人张某第一次选择诉讼索赔。


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由于第一次索赔选择调解的方式,约定一口价了事,导致后期因伤情未完全康复需要二次治疗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而无法通过诉讼主张获得,少则损失几万、十几万,更有伤情严重者可能损失几十万赔偿款。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慎重选择事故处理的方式,在选择前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上述无法诉讼主张获得后续治疗费的风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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