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丐帮老帮主 2016-05-03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451日实施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户籍或住所地采用“二元”标准,导致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赔偿差距巨大。长期以来,“同命不同价”、“同残不同赔”的争论十分激烈,毁誉参半。不可否认,当时采用“二元”标准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现在已经十多年过去了,“二元”标准的废除也已势在必行。

1、户籍性质已经统一,赔偿标准也应统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促进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国务院2014724公布户籍改革方案后,许多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户籍城乡一体化。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9个省份宣布取消农业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多省已完成新的户籍登记农村户籍已不再存在。人们户口登记的“户别”都采用了城镇居民户口的“户别”,户口性质全是“居民家庭户口”。

     2、我国法律关于伤残、死亡赔偿金等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收入减少为依据的丧失学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可预期的其未来的收入因此相应丧失,所以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伤残、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确认为因伤残、死亡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伤残、死亡赔偿金一般计算年限为20年,也就是说,赔偿的是受害人之后二十年收入的减少。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总趋势下,城乡差别越来越小,今后,即使生活在农村,正常情况下收入也不可能与在城镇有太大悬殊,有些甚至高于城镇。继续采取“二元”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国情。

3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赔偿标准,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利益平衡是实现法律基本价值的基础,是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的保障。法律对社会中的弱势主体的利益进行倾向性保护,在分配利益时给予特殊考虑,以实现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在司法实务中体现公平原则。在司法实务中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法律设立的伤残、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社会职能就是为了填补利益损失,救济社会弱势。

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能够克服“同命不同价”、“同残不同赔”的弊端。虽然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二元”标准暂时没有宣布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平等尊重和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许多地方赔偿标准已经同一。2015天津爆炸事故后,天津市政府宣布,对受伤人员,在待遇上不分农业户口、城市户口,一视同仁。早在2011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国务院决定不论城乡户口,赔偿金一律按统一标准,充分体现了国家平等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4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赔偿标准,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就高不就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规定了就高不就低原则。当赔偿标准不一致时,应当选择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

贵州等省主管部门率先作出的《关于在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准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已经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这完全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平等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意旨,也符合“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显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不仅能够体现公平原则,也能保证法律适用与法制的统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