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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卷一背诵

 诗心竹梦 2016-05-06


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法制史】—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古代特有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五、唐

1.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  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此外,自新减轻刑罚注意: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3.  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注意: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4.  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5.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  中央三法司大理寺: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中央和地方案件复核权。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御史台:掌握监察权,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注意:西周创司寇,秦汉有廷尉,北齐大理寺,唐代三法司。

7.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8.  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9.  刑讯合法。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拷讯前审核口供的真实性并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使用;未依法定程序拷讯,承审官要负刑责。

10. 应议、请、减等特权人物和年70以上15以下、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老幼废疾之人,“不合拷讯,皆据众证(3人以上证实)定罪”


【法制史】—历年真题提炼的知识点部分

1.  《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做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

2.  《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3.  明朝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4.  朝审是明朝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重要制度,清朝的朝审、秋审制度皆源于此。清朝朝审复核的案件,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的案件。由此可知,朝审是明清时期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并不是复奏制度,在明清时期朝审这一死刑复核制度和复奏制度是并存的,朝审并没有替代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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