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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应知:国学常识3

 汐钰文艺范 2016-09-17

        

41、什么叫“刑”?

  “五刑”和“九刑”分别指什么?刑是戗(qi n )的借字,“刃、戗,刑也”(《集韵·唐韵》)。刑必留下创伤、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杀并称。古人也经常兵、刑并提,“刑出于兵”,“大刑用甲兵”(《汉书·刑法志》),兵刑同制。在反复使用过程中,刑逐渐与兵分离,逐渐系统化。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手段的概括称呼,从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五刑”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据说是黄帝时期东夷的领袖蚩尤和苗民所发明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即“劓(yì)、刵(èr)、椓(zhuó)、黥、丽”。禹灭三苗后,皋陶吸收三苗“旧五刑”的刑制,续成“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罚施行在军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盖骨。《国语·鲁语上》从施刑方法上总结,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zuó)、鞭扑为五刑。


  早期的五刑是通行于汉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断狱者有了定制可循,相对于夏桀、商纣等前代滥造酷刑是历史的进步。晋时以“死、髡(k n)、完、作、赎”为五刑,是隋唐五刑的滥觞和过渡。北朝时的北齐以“死、流、耐、鞭、杖”为五刑;北周改耐刑为徒刑;隋朝去鞭刑加笞刑,确定五刑刑名为“死、流、徒、杖、笞”。唐朝沿用而改其顺序为由轻至重,将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除五刑外,还有许多使用于朝堂内外的法外刑罚。直到清朝新刑律颁布,才开始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由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等五种刑名组成的新体系。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如“刑书九篇、周法九篇”。“九刑”应该是周公旦所作的刑书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扑、赎是辅助刑,合称九刑。


42、秋审是怎样审判的?

  《旧唐书·刑法志》载,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同时对待决之囚实行三复奏的制度。明英宗天顺年间创立朝审制度,清朝在继承朝审制度的同时又另立审判外省死刑重案的秋审制度,《清史稿·刑法志》曰:“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按清律,死刑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斩监候”、“绞监候”两类。前者立即处死,后者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因为复审各省死刑案件是在秋季举行,因而称作“秋审”。


  凡属秋审案件,各省督抚应将人犯提解省城,带领在省城的按察使、道员等官进行会勘(共同勘验),并拟出处理意见,报送刑部。各省限五月内将案件报至刑部,经刑部、大理寺等法司劾核后,由刑部将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抚“勘语”刊印成“招册”(案件卷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即为秋审。由于死罪人犯在各省关押,秋审仅凭招册进行书面审核。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有疑、留养承祀五类。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凡是已经勾去的,立即发“勾决”咨文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


43、封建社会在什么情况下会大赦天下?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古代朝廷往往对于大多数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予以赦免,即“大赦”。由于赦免范围广大,表示皇帝的恩德,又称之为“德音”。最早见于史册的赦令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前672)“春王正月,肆大眚”,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秦始皇从不赦免罪人;而汉朝吸取教训,将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凡皇帝践祚、改元、立皇后及太子,甚至上帝冠、郊祀、封禅、巡狩、祥瑞、灾异都要颁布大赦,如《汉书·宣帝纪》载“凤凰集鲁郡,群鸟从之,大赦天下”,两汉总共发布大赦令186次,平均2 24年一次。大赦最频繁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赦多达428次,两晋平均1 35年一次,南朝平均1 22年一次。改朝换代而“与民更始”,新帝登基要“荡涤积弊”,皇帝结婚生子需“普天同庆”,打了胜仗要显示“皇朝武功”,发生灾荒要“罪己宽民”,有了祥瑞吉兆要“奉天承运”,都要施行大赦。由于频繁滥赦,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每当王朝统治力量比较强大时,大赦相当有节制,大赦不再作为缓和统治危机的手段时,大赦频率才逐渐降低。


44、成语“十恶不赦”是怎么来的?

  十恶的部分罪名(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在秦汉的法律中已经出现,到北齐时形成“十条重罪”,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有关十恶的规定,被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唐律中对十恶作了具体的规定,“谋反”是颠覆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是怀着不满心情破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谋叛”是背离本国、里通外国的行为;“恶逆”是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和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不道”是杀一家三口人和肢解人等无视人道的行为;“大不敬”是偷盗天子用来祭神的东西和天子的车、衣、物的行为;“不孝”是向官府告父母的状和对祖父母、父母等进行诅咒谩骂等行为;“不睦”是谋杀或卖缌(s )麻以上亲属,妻子向官府告或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不义”是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等顶头上司和受业老师等违背义理的行为;“内乱”是强奸或者通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等近亲相奸的行为。


  在十恶中,谋反、大逆、反叛、大不敬违反人道大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违反人道大伦,不道、不义违反生人大义,都是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齿、王法所必诛的,因而常赦不原。“十恶”触犯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或者违反了儒家的伦理纲常,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统治秩序,被视为最严重的特殊重罪,都处以重刑,并不得适用有关减免刑罚的“八议”制度。


45、封建社会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封建法律不仅严格规定了良、贱、上、下、尊、卑的等级区分,以及与其身份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皇亲、国戚、贵族、官僚都享有法定特权,犯罪可以得到宽免。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中,贵族、官僚、地主都享有种种宽免特权。


  “八议”是封建法律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规定。“八议”来源于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对贵族管理给予特殊照顾的“八辟”制度:“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周礼·秋官·司寇》)。魏律改称“八议”,其后历代相袭。亲,就是皇帝的高祖兄弟、曾祖从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自身的四从兄弟,太皇太后和皇太后的曾祖兄弟、祖从兄弟、父再从兄弟、自身的三从兄弟,皇后的祖的兄弟、父的从兄弟、自身的再从兄弟,以及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依礼法服制与此相同的。故,就是皇帝的故旧。贤,是言行可以效法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是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的人。功,是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的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是依照官职品位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一品以上爵位的人。勤是在位的军政要员、外交使节能忠于职守、于国有大勤劳的人。宾是前两个朝代皇帝的后裔。这些人犯死罪,都可以奏请皇帝予以减免,流罪以下减一等。所以,封建社会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6、“刑不上大夫”指的是什么?

  “刑不上大夫”,最早见于《礼记·曲礼》。这里的刑就是指法,从夏禹刑开始,经商汤刑、周九刑,到周穆王时期的吕刑,规定了五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关殷商、周的史籍中并不乏大夫甚至比大夫地位高的贵族被判刑、处死,商纣曾醢(h i)九侯、脯鄂侯、剖比干的心,周公曾杀管叔和蔡叔,春秋战国时大臣被诛戮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可见贵族并非都不加限制地享有法外特权。不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诉讼程序以及适用刑法上是与庶民、奴隶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可以不像一般人一样出庭受审,可以赎刑或者缴纳罚金免除其罪,有的应处死刑的可以予以放逐,即使判处死刑,在行刑时也有别于常人。主要是因为他们都属于贵族,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但不是说他们犯罪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不受刑罚制裁。虽然战国时“法不阿贵”的主张已被提出,但是由于产生特权的基础还存在,“刑不上大夫”原则逐渐演变为封建法律中的“议”、“请”、“减”、“官当”等特权制度。


47、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


48、九卿会审包括哪九卿?

  九卿会审,即九卿议刑,是对特别重大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明史·刑法志》)。唐朝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大型合议制,首创封建法律史上的“九卿议刑”制度。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曾亲自诏令:“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明清称“九卿会审”,不限于对死刑的“议刑”,凡重大案件由九卿大臣会鞠,并形成了制度,即由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和大理寺九个部门组成最高一级审判组织,但其所判决的案件,仍需报皇帝最后核准,才能执行。唐朝、明朝时,九卿是三法司与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及通政史,清朝时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


49、古代的刑讯逼供是怎样的?

  古代判案中的拷讯


  在封建制度下,断案重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古人创造了一系列讯囚的办法。《魏书》中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古时的法庭上,往往都放着拶(z n)子、竹篦、夹棍、杠子之类的刑具。夹棍是对男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是在三根木四面相合的地方各凿圆窝,拷问时在圆窝地方夹住嫌疑人两脚的脚腕,执刑人从两侧用力夹紧,使受刑人疼痛难忍。拶子是对女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拶子是用五根圆棒二条绳子连起来做成的,把嫌疑人的四指夹起来,然后把绳子勒紧,使受刑人痛苦难忍而招供。审讯拷问的时候使用笞或杖,叫讯囚杖,笞杖由腿和臀分受,愿意由背和腿平均分受的也可以允许,有时犯人背靠柱子,在柱子后边把手绑上,往腿上打。古代酷吏的刑讯方法多种多样,“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 uàn )之属,楚毒备至”(《隋书·刑法志》),“或倒悬石缒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箍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资治通鉴》),还有用竹签子刺指(“签爪”)、吊发、熏目、烙铁、油纸烧足趾等名目。


50、古代的“比”、“例”指的是什么?

  比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断狱原则,又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曾通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礼记·王制》郑玄注:“已行故事曰比。”律无专条,取其相近者比拟用之谓之比。秦朝时很多案件的判决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为依据,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汉初肯定比附之制,汉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在转向比附情况下,“决事比”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审判的标准。由于以比断狱,司法机构出现了“奸滑巧法,转相比况”,同罪异论,“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汉之后比不复存在,有关内容并入其他法律形式。北宋时原有“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的规定,后来为弥补敕的不足,如遇律、令、格、式所不载,则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断案,使“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明清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与宋朝的例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


51、古代犯罪可以花钱免刑吗?

  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说“金作赎刑”。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朝时,应当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赎刑对后世司法、刑罚的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52、为何要在午时三刻行刑?

  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的时间,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后处决。因为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的通例。


  “午时三刻”行刑并非古代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的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且,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缠绕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的人。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的报应,还必须靠“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怯邪。


53、古代的肉刑何时开始废除?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国太仓令淳于意因犯罪被告发,朝廷下诏将其押解长安,淳于意无子,临行前骂五个女儿在自己有危难时没有一点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向朝廷上书说:“我伤心人死不能复活,遭受肉刑不能再复原,想改过自新也办不到。我愿到官府作奴婢赎父亲的刑罚,使他有自新的机会。”(《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思之再三,肯定了自新的观点,按照丞相张苍的意见,下令废除肉刑。尽管汉文帝并未彻底废除肉刑,但使城旦、笞刑和死刑取代了延续两千余年的黥、劓、剕三种肉刑,也开启了废除宫刑的先例,从而奠定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基础。促成这次刑法史上重大改革的是缇萦,但她并不是引起汉文帝考虑改变刑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因为统治者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尽管犯罪者可以改过自新的思想被普遍接受,许多人仍不忘“斩止可以禁恶”。由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农民暴动频发,“复肉刑”的议论不绝于耳,几经反复,肉刑一直没有真正复行。北宋时由于农民起义狂澜迭起,为求酷刑威吓,施行刺配刑,虽然没有复肉刑之议,却承五代之制而实际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刺)。后世统治者虽轻易不愿蒙不仁之名,在法律条文上仍规定只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但有时也使用一些肉刑,任意而不任法。


54、为何犯人害怕“三推六问”?

  《天雨花》第六回载:“犯人不敢呼冤者,怕见三推六问刑。”在古代,“重大之狱,三推六问”(《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一),经过反复审讯后记录下证词口供,获得“自证爰(yuán)书”以考证验供定案。“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拷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词同否也”(《史记·酷吏列传》张晏注)。由于官府在审理案件时,是要进行拷讯逼迫犯人招供的,虽然最后刑罚是一次执行的,但拷讯时所用的酷刑则是由问官随意施用,“三推六问,吊拷绷扒,打得小人受不过,只得屈招了”(元孙仲章《勘斗巾》第三折)。


55、炮烙刑罚是谁所创?

  炮烙之刑


  炮烙,也叫炮格,是夏商时青铜刑具,其下部是以青铜方柱为支架平放,支撑上部的卧式铜柱。施刑方法是先在铜柱上涂油,在其下面加炭生火烧热,叫有罪的人走在铜柱上边,失足坠入火炭中烧死(《列女传》)。传说炮烙是夏桀所创,他看见蚂蚁爬在烧热的铜斗上,爪被烧烫,坠火而死,于是置铜格作炮格之法(《史记索隐》)。一次,夏桀在瑶台看炮格施刑,问关龙逢看了是否高兴,关龙逢答高兴。夏桀问为何没有恻怛之心?关龙逢讥讽说,天下人都反对而君王以为有趣,我是大臣怎能不高兴?夏桀便说:我做事你总看不惯,今天听你说,如在理我接受,说得不对就处死你。关龙逢知夏桀不可救药,便说:我看你头顶危石,足履薄冰,没有头顶危石而不被砸毁,足履薄冰而不陷溺的。夏桀自认受天命而主宰天下,说:你说我已临绝境,难道不知道自己已死到临头吗?也让你尝尝炮烙的滋味。关龙逢临难不惧,“歌而赴火”。不过,关龙逢死于炮烙的说法只见于《符子》,《史记·夏本纪》和《竹书纪年》中都没有提到,而商纣王施用炮烙之刑的记载很多,似更符合史实。


56、“丹书铁券”就是免死金牌吗?

  钱镠铁券


  铁券制度最早滥觞于战国时的铜节。西汉时期,刘邦为了巩固其统治,笼络功臣,颁给功臣丹书铁券,作为褒奖。当时的铁券还没有免罪和免死等许诺,仅是封侯的凭证。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北魏孝文帝颁发给宗室、亲近大臣的铁券是作为护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颁发铁券已较为普遍,开始有免死免罪的功用。隋唐以后,颁发铁券已成常制,凡开国元勋、中兴功臣以及少数民族首领都赐给铁券,也给宠臣、宦官颁发铁券。唐以后,券词有所封的爵衔、官职及受封的功绩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之类的字样。有了铁券,持有铁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种种特权,本人或后世犯罪时可以此为证推念其功予以赦减。到宋元明清时期,铁券的颁赐逐渐趋于完备。明代起就规定有整套制度,朝廷根据功臣、重臣爵位的高低分为七个等次,各依品级颁发铁券,不得逾越。明代铁券依照唐制,除谋反、谋大逆,一切死刑皆免,免后革爵革薪。汉时铁券上的文字是用丹砂填字,因而称为“丹书铁券”。梁时用银填字,称为“银券”。隋时用金填字,因而也叫“金券”,后世也称铁券为“金书铁券”。由于铁券可以世代相传,也被称为“世券”。不过,无论铁券的形制如何演变,内容如何丰富,都是皇帝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其目的始终没有超出“表德彰义,率世历俗”的范畴,与现代的勋章、奖章的涵义在一定程度上吻合。


57、为什么给犯人剃光头?

  汉代的笞刑和髡刑


  据说现在给犯人剃光头是为了便于管理,但在古代,剃光头是一种刑罚,叫髡刑。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髡刑与墨、劓、剕、宫等肉刑同属损害人身体完整的刑罚,因为古人将发作为“体”的一部分。三国曹魏时有完刑,实际也是髡刑,就是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其头成丸状。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髡首有标记的作用,常人不去头发,罪犯去头发,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髡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秦时对刑徒加施髡刑,汉代在完城旦舂刑上加施髡钳,魏晋以前一般都是与徒刑并用,因而髡首也成为徒刑的别称。不过,北齐时髡刑变成了流刑的附加刑。与髡首相近的一种刑罚是耐刑,耐只是剃去犯人的鬓、须,是秦时最轻的亏伤人体的刑罚,因而成为对少数民族首领、郎中以上有身份的人施加的特殊刑罚。


58、古人犯罪后可由别人代受刑罚吗?

  明初,山阳地方一个老头犯罪应该受杖刑,他几个儿子向衙门请求代替父亲挨打,朱元璋批示说“今此人身代父母,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劝天下,其释之”(《典故纪闻》)。这种犯人犯了罪,因子孙兄弟请求代替受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就是代刑。最初,代刑并不是法律上的制度,只是皇帝为鼓励伦常孝悌之道的特许裁决。其实,代刑早在汉朝时就有了,汉明帝就曾发过诏书,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后汉书》)。到了明朝,代刑发展成为国家规定的制度,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且也成为法定的义务。明宪宗时规定:“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明史》)


59、“网开三面”的“网”原本是用来干什么的?

  “网开三面”源于《吕氏春秋·异用》记载的商汤的故事,“汤见祝网者置四面,其祝曰: 从天坠者,从地出者,从四方来者,皆离(罹)吾网。 汤曰:嘻,尽之矣!非桀其孰为此也? 汤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 昔蛛蝥(máo)作网罟(  ),今之人学纾。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高者高,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 汉南之国闻之曰: 汤之德及禽兽矣。 四十国归之。”原来“网开三面”的“网”原本是用来捕鸟的,后人讲这个故事时也称之为“汤罟”、“祝网”、“夏网”、“解网”、“开三面”、“一面开网”、“开三面网”、“去三面网”、“网祛三面”、“商王解网”、“解罟师网”、“一面施鸟网”、“网罗三面解”、“殷王解网罗”等。


  在侦查破案中,对于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可以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从而达到侦破全案的目的。“网开三面”用于案件处理,就是形容法网宽仁,从宽处理罪犯,给罪犯以生路。


60、古代的执法者在审讯中如何察言观色?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了最早的证据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声”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要旨是求民情。“声”与“听”,并不是真“听”,而是就其言辞气色,以耳目察之。具体而言,辞听者听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者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者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者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者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焉。古人以严肃态度对待这种理讼办法,相信这是一种合理而有效的证据法,规定进法典,要求执法者在审讯中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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