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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应迟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lgzlawyer 2016-05-06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1日,陈某应聘进入A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今年3月中旬,公司书面通知他合同至3月31日终止,不再续签。因人事的工作疏忽,陈某在离职后一直没有拿到退工单和劳动手册。4月9日他应聘B公司,经两轮面试,4月13日对方向其发出了拟录用通知书,要求他于4月16日携带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等材料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若发生逾期或材料不合规等情况,公司将终止录用计划。


最终陈某因无法提交退工单和劳动手册而未被B公司录取。5月31日A公司向他出具了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6月5日,陈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对因未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出具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造成的求职不能进行赔偿。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在审理时,陈某表示,自己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至今年3月31日终止。离职后应聘B公司,并于4月13日收到拟录用通知书,要求于两天后携带退工单和劳动手册等材料办理入职,但由于自己缺少这两项材料,最终导致B公司中止录用计划。5月31日A公司才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本人。现要求A公司对因未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出具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造成的求职不能进行赔偿,且在赔偿金额上应按B公司拟录用通知书上的月薪3500元作为标准。庭审中,陈某提交了B公司出具的拟录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告知函原件。


A公司表示,陈某于今年3月31日正式离职,因人事的工作疏忽,直至5月31日才向其出具了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对此,公司愿意自4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就其造成的求职不能进行赔偿。但对陈某要求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同,请求仲裁委裁决。


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自2012年3月31日起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但直至5月31日才向他出具了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同时,从陈某提供的B公司拟录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告知函中可知,B公司原计划于4月16日对他进行录用,月薪3500元,但由于陈某无法按要求提供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最终B公司中止录用计划。该证据较为完整,本仲裁委予以采信。所以,根据有关规定,A公司应从4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对陈某造成的求职不能进行赔偿,且按照3500元月薪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公司应从4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因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陈某造成的求职不能进行赔偿,赔偿金额5270元。

 

【案例分析】

正如案例中的A公司,不少企业也会犯同样的“迷糊”,在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出具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有些公司因各种缘故甚至是故意为之,想借此影响劳动者的正常求职,以为这样的方式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其实恰恰相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个证明主要就是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其实员工在正式离职当日,公司就应当出具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而根据原劳动部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15天的办理退工登记期限内,向其出具退工单及发还劳动手册也是合理的。但如果超出了15天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将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劳动者损失的多少由劳动者举证证明。例如本案在陈某提交的B公司拟录用通知书原件中,写明“甲方月薪为3500元”,而在不予录用告知函原件中,写明“因甲方逾期办理入职或提交材料不合规定,乙方将终止录用计划。”这些都是仲裁部门最终支持陈某请求的重要因素。如果劳动者在庭审中主张的薪资待遇没有证据佐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被录取等情况,仲裁部门一般会裁决用人单位以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赔偿劳动者。


所以在目前的仲裁实践中,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的次日起,至劳动者收到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之日止,如果在此期间,劳动者因无法提交退工单及劳动手册而错失工作机会的,其赔偿金额一般以该工作的月薪作为计算标准。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仲裁部门在审理此类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应提供详细证据以佐证自己确因“没有退工单及劳动手册而错失工作机会”以及工作的具体薪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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