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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 银行间本币市场积极应对

 galton_g 2016-05-07

内容来源 |  金融时报     高国华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税主管部门随即出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措施,并在其中明确了金融行业的增值税相关安排。


  由于针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难题,政策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银行间本币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场所,2015年交易量达619万亿元人民币,在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中介机构、市场参与者均极为关注营改增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纷纷进行探讨与研究,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与财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当时,市场普遍预期营改增将导致金融业税负提高,市场利率被动抬高,甚至导致业已形成的金融市场结构重构。

  为此,在改革全面推进的前夕,财政部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4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等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市场担忧,基本实现了回购市场、利率债市场的税负平移,受到市场的欢迎。就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银行间本币市场如何应对以及营改增后银行间本币市场变化情况等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业内机构和业内专家。

银行间本币市场税负变化情况

  来自权威机构的测算显示,营改增后,银行间本币市场税负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方面,营改增后,存量27.7万亿元、占市场规模60%的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券种基本实现税负平移;同时,存量16.2万亿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券种的利息收入将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税负将有所上升。
 
  二是银行间货币市场方面,对交易量占银行间货币市场总交易量95%的线上信用拆借业务、质押式回购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安排,使货币市场基本实现了税负平移;而年交易量25.3万亿元的买断式回购的利息收入需纳入增值税增税范围,税负有所上升。
 
  三是银行间线下同业市场方面,2015年线下同业业务平均规模约20万亿元,营业税制下,同业资产收益作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而在增值税制下,部分同业资产收益将纳入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将纳入增值税范围,税负有所上升。
 
对银行间本币市场的影响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

一方面,对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将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

        具体而言,首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业务的征税范围和税率,有助于理顺金融行业税收制度,减少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税负真空,引导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其次,营改增将买入返售、票据等线下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举将与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同业业务的监管措施形成合力,促使线下业务线上化,提高市场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近年来,线下同业业务操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潜藏诸多金融风险且市场规模难以准确估计。金融监管机构对此高度重视,已出台多项监管措施规范其发展。本次营改增后,将促进线下业务进一步走向“阳光化”。
 
  再次,营改增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方面的明确,成功引导了市场预期,避免了市场的过度波动,特别是避免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及传导,实现了市场平稳过渡。此前,市场曾悲观估计,营改增将导致货币市场利率大幅走高,并通过融资链条、成本转嫁等传导途径,大幅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难度。但目前,随着质押式回购利息税负等方面的明确,货币市场实现了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市场预期回归理性。
 
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复杂性日益提高,税收制度的调整也会对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上述专家表示,一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场税收负担。相对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税率有所提高。以2015年数据估算,营改增后,对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将使债券市场、线下同业市场税负增加约300亿~400亿元。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影响,成本可能进一步上升。
 
  二是机构税负变动可能与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释放、宏观经济走势等因素形成叠加效应,加剧市场波动,并通过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渠道传导至实体经济,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今年以来,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逐步进入调整期。在此背景下,税负因素将进一步促使机构减配公司信用类债券,转而以高票息的利率债取代,导致在发行人资质、信用评级等市场因素均未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信用类债券收益率抬高、与利率债之间的信用利差进一步拉大,提高了企业发债融资成本。按平均票面利率4%计算,若公司信用类债券利息的新增税负全部转嫁至企业,票面利率将上升10~20个基点,以2015年7万亿元发行规模计算,将导致企业直接融资成本提高70亿~140亿元。此外,企业间接融资方面,营改增后,基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考虑,银行可能会一定程度上提高贷款利率。2015年末人民币贷款存量为93万亿元,银行每提高1个基点,贷款利率将导致企业贷款成本增加93亿元。

落实营改增仍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采访中,业内专家普遍表示,总体上看,为实现税负平移,营改增整体上沿用了此前营业税的制度思路。营业税源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金融市场刚刚起步,产品结构简单、参与者数量较少。经过20多年发展,就银行间本币市场来看,已有数十大类交易品种、上万家各类投资者,投资品种、市场结构较为复杂,沿用原有制度思路已不足以反映市场客观实际。

        来自业内机构的人士说
目前银行间本币市场在落实营改增政策过程中,仍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之处。

       第一,需要明确如何准确计算金融市场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税基。从原理上看,以利息收入或交易价差收入计算金融商品“销售额”等税基存在技术困难。增值税是对商品及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税基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而金融市场交易频次高、市场行情波动大,金融交易合约不仅涉及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还包括现金流交换、买卖金融资产权利等,交易产生的价差和利息收入不仅包括买卖增值额,还包括通货膨胀补偿、市场风险溢价等因素。因此,计税过程中如何界定增值额、如何扣抵正负损益等均存在技术难度。若考虑到现货产品之间,现货与互换、远期等衍生品之间复杂的产品组合和策略交易,计税将更加复杂。
 
  第二,如何对业务形式不同、但实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制定相对统一的税收安排。由于金融市场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许多实质相同的金融产品表现为不同的业务形式。如,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同业存单、同业存放等均属于同业业务和货币市场工具,均用于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营改增过渡期间,对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买断式回购交易等并未明确。如将其纳入“贷款服务”对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似有不妥。
 
  第三,如何界定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产品等新型市场参与者的征税主体。近年来,以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为代表的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2015年底,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就达38万亿元,银行间本币市场非法人产品账户数量也已超8000个。虽在营改增过渡期间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对其投资回购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安排尚未明确。同时,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泛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安排也待进一步明确。实际上,各类非法人产品投资者应以产品名义作为纳税主体,还是以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名义作为纳税主体较难统一把握。
 
  第四,如何理顺银行间本币市场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特点在于用于成本支出的进项税可抵扣获得收入的销项税,以避免重复缴税。目前,营改增试点相关规定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贷款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银行间本币市场多数业务无法享受增值税额抵扣红利。同时,一些结构较为特殊的产品和策略交易可能重复征税。如,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银行将打包贷款转让后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证券持有人可能需再就证券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又如,机构出于套期保值需求,在现货市场交易的同时,在衍生品市场进行对冲,从策略交易看两笔交易具有紧密联系,但两笔交易需就利息收入缴纳两次增值税。根据相关分析与测算,营改增的实施,就质押式回购而言,或使资金利率上升从而使得回购成交量萎缩;对于政策性金融债来说,收益率会有上行压力,6%的增值税的影响大约在20个基点左右。“46号文”及时为营改增打补丁,使得阴云散去。

  此外,如何明确银行间本币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营改增对QFII、沪港通等境外机构投资者明确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对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的境外机构尚未明确优惠政策,导致通过不同渠道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税负安排不一致。目前,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的境外机构已达300多家,年交易量近3万亿元、持券规模近6000亿元,银行间本币市场也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场所。然而,目前银行间本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代扣代缴方式等安排不够明确,使税收因素成为当前境外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境外央行类机构在投资品种等方面已享有国民待遇,也将面临与境内投资者同样的问题。

结合实际做好相关细化表安排

        众所周知,近年来,银行间本币市场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传导货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有资深专家表示,为保证税负平移,保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应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系统重要性,切实结合银行间本币市场业务实际,进一步细化金融行业营改增相关安排:
 
  一是充分考虑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和交易策略行为的复杂性,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顺和明确各金融产品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出现重复征税、制度空白等问题。

      二是明确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类型的非法人产品征税主体和缴纳标准。

      三是建议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享有与QFII、沪港通等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渠道相同的增值税优惠。

      四是建议财税部门继续保持与金融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密切的沟通,“量体裁衣”,尽快出台针对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实施细则,避免出现政策真空、制度不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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