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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起诉书(二):防止冤假错案的人性防线

 danasu 2016-05-08

编者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哲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它同时也代表着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他以“起诉书的叙述性及相关制度构建”为主题推出系列文章。

首都检察官刘哲:揭秘起诉书(一)

今天推送的是第二篇:加强起诉书叙述性的五点理由——起诉书的叙述性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人性防线。


一、书面要式


起诉书是起诉行为的书面形式,事实上绝大部分国家的起诉行为也是采取书面要式形式的,需要白纸黑字落到实处,不仅仅是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的仪式感,更是为对判决范围确定强制的约束力。这很类似于书面合同,如果内容字大行稀,可解释空间就会增加,漏洞就可能增加,最后纠纷就会增加,合同的约束效力就会降低。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往往重要的书面合同都呈现精细化的趋势,事实上起诉书也一样。


二、程式化与实质化的结合


起诉书当然也是一种制式文书,但这种格式要求旨在增强起诉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诉书并非仅仅依靠填充格式就能完成的,还有很多实质内容需要表述。最核心的就是事实,没有两件完全一样的盗窃案,复杂的案件更需要仔细详尽的事实予以支撑,起诉书的叙述性目的就在于展现案件事实的特定性,从而为被告人获得个别化的处遇提供基础。


三、宣示性


起诉书首先要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现在又要在网上公开,事实上同样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也会援引起诉书的事实,起诉书将面临三次公开,这充分体现了起诉书的宣示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对起诉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正义不但要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在法庭上,宣读一份起诉书,在座的听完都不知道说什么,过于简略,语焉不详,正义的感受也会打折扣,下文还将以实例说明这个问题。又或者,起诉书和指控完全脱节,法庭上出示了很多证据并说明了证明内容,但是这些证明内容在起诉书中完全找不到踪影,或者隔着十万八千里,这就和所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相背离,形成了起诉书和出庭公诉的两张皮。更有甚至,在起诉书的含混性上做文章,起诉书就笼统的写十余起事实,到时候看被告人的表现,如果被告人表现好就少说几起,如果表现不好就多说几起,反正不出示的证据法庭就无法据此定罪,通过举证权来控制审判范围,使审判范围和辩护范围都处于完全不确定的状态,让人不禁要问这份起诉书还有什么用,这从根本上背离起诉书的书面要式原则,这也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起诉书既是指控的利器也是辩护方的护身符


正式的庭审是从宣读起诉书开始的,起诉书相当于公诉方的开篇陈词,是对案情的一个完整介绍,这是公诉人特有的权力,这个问题上没有对等,并不是公诉人介绍完了,辩护人可以再谈谈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没有了。这是公诉人所独有的一个机会,向法庭完整陈述案件的详情,在以后的庭审过程都不会再有,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不可能再重新全面介绍案情了,只能是以点的方式提到一些事实片段,主要的还是论证。因此,起诉书是一个特别的机会,公诉人应该抓住,向法庭陈述一个完整的事实,而不仅仅是梗概,更不是标题,“一句话起诉书”就接近于标题。有一种说法就是可以在法庭讯问的过程中向法庭和听众传达案件的全貌,这是一个很理想化的想法,往往只能在非常简单的案件中,且在被告人非常配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完成。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稍微复杂一些,都很难完成这个任务。如果说控辩双方都是在说一个“故事”,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方的故事,很有可能被辩护方或者被告人结构,双方都会坚持自己的叙述,而且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其叙说会有更强的代入感,并与辩护人紧密配合,呈现出来的很可能是与起诉书完全相反的面貌,这个时候公诉人除了干瘪的起诉书什么也没有。当然可以举证,在庭审之初就陷入了被动,在举证的过程中辩护方可以接着进行质疑,并根据自己的立场对证据进行解读,这样下来,法庭和听众很容易陷入云里雾里,开始怀疑到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确实,是不是被告人也有一定的道理。对此,为什么公诉人不能率先呈现案情的完整情节,通过精细的叙述,首先给法庭和听众一个完整的故事情节,虽然可能面对辩护方的质疑,但每一个案情细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起诉书与证据是紧密相连的,显然指控的效果更好。


事实上,对起诉书的精细化不仅是公诉人的主张,还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期望,尤其辩护一方。首先,指控应该特定化,这是一个底线和前提,指控的到底是什么罪,几起事实,几名被害人,犯罪的数额是多少这是基本的。当然数额有时没那么精确,但大体上应该是确定,不能差得太多。事实有几起就是几起,被害人有几个就是几个,不能在这个问题上搞大概齐。事实太多,被害人太多,这都不是理由,到时候法院还是要一个一个判,公诉人不缕清楚,判决也要缕清楚,这个理由实际上是在逃避公诉责任。这些对于厘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基础事实,这不能含糊,往往是一句话说无法说清楚的,为了搞清楚刑事责任的范围多说几句又有什么可怕?事实上,起诉书也不是以篇幅多少为标准,还是要以能不能把事实说清楚为标准。其次,指控的关键性细节也要搞清楚。琐事、泄愤,什么案件都用,但如果涉及到死刑裁量的问题,就需要精细化的判断,到底是什么样的琐事,什么样的愤怒,即使是自由刑的裁量情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起诉书不仅要定罪也要求刑,需要明确重要的量刑情节,这些都要体现在案件的细节之中。所谓的“一句话起诉书”就会忽视了起诉书的量刑价值,司法实务与案例讨论有很大的不同,不仅是把罪数搞清楚就行了,还要处理刑罚的适用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但是这些确是对被告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因此这些琐碎的东西难以避免的要在起诉书中有所体现。因为,每一起盗窃与另一起盗窃到都不相同,起诉书应该适当的把它的特点体现出来,而不是完全抹杀掉。而有些时候关键性的情节,甚至还体现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区分点,或者说几个关键性的情节成立才能支撑整个犯罪的构成否则就无所依凭,那么这些关键的情节就不能一带而过,应该表述清楚。只有这些重要的案件事实信息在起诉书中完整的披露,辩护方才能有针对性的组织辩护,也就是指控要光明正大,不能搞突然袭击,要搞阳谋不能搞阴谋,案件是什么就是什么,要端到台面上来,能定就定,定不了也不要勉强,不要搞不择手段,因为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基本立场。最后如果真的定不了,那就要反思当时起诉的时候是否慎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而且最为重要的,给人以强烈的正义观感,也就是坚持了程序正义,使正义不但被看得见,而且看得很清楚。


五、起诉书是案件质量的检验阀,叙述性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人性防线


    “一句话起诉书”实际上会掩盖很多证据的疑点,冤假错案主要是证据问题,而证据最怕的就是扣细节,这些关键的细节事实能不能被有效的证明,直接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是否扎实,这些细节不牢,真个案件案件也会轰然倒塌。有时候,笼统用一句话来概括一下疑点重重的案件,可能会容易一些,因为负罪感会小一点,但如果深入到细节,就很难再编下去了,就像瞪着眼睛说瞎话,真是有点难,因为细节离证据太近了,编的每一个细节都像是在挑战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有点像远距离发射导弹与用刺刀杀人的关系一样,离得越近就会越血腥,负罪感也会越强烈。每个人都可能撒谎,但是把谎话说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战人类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因此,起诉书注重细节,增强叙述性,就是要利用人性来防止冤假错案,当你对那些关键的细节写不下去的时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证据还不充分,有些疑点还没有排除,至少你的内心还不够确信。这个时候你要做的不是轻易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了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个案件,去补充完善相应的证据,倒逼侦查单位提高侦查水平,如果穷尽这些都不能完成细节的合拢,那只能对侦查机关说不。虽然有可能被放走的就包括真凶,但是更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人,而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整个控方的指控水平,同时也坚守了程序正义,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个人收获的是切实的能力提升,而这些都是“一句话起诉书”所无法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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